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实施办法》已经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温州市龙湾区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权收回工作,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关于做好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1号)以及《温州市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处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回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是指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或因海洋功能区划调整需要开发利用的,依法提前收回或终止省人民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前所确认的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 在全区范围内收回海域使用权,对海域使用权人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海域使用权人)进行政策扶持和经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海洋与渔业局具体负责收回海域使用权政策处理的监督审核工作。
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收回海域使用权政策处理机构,具体负责收回海域使用权及对海域使用权人的政策扶持与经济补偿工作。
各相关镇(街道)须成立政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包干的原则,做好辖区内政策处理涉及到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使用权,应当依法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凡在收回海域使用权政策处理范围内所有海域使用、养殖承包及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办理
第六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区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政策处理机构在收回海域使用权前,应当拟订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范围以及政策扶持、经济补偿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相关镇(街道)、村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区海洋与渔业局审核,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区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政策处理机构应当在收回海域使用权政策处理的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实施方案在相关的镇(街道)、村予以公告。
(三)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海域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政策扶持、经济补偿登记,签订相关协议。海域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政策扶持、经济补偿登记的,由相关镇(街道)或区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政策处理机构负责调查登记并予以处理。
第七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后,原海域使用权证由区人民政府公告废止。
第三章 政策扶持与经济补偿
第八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政策扶持和经济补偿,是指区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后,根据实际情况,对海域使用权人给予政策支持与资金帮助。
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政策扶持和经济补偿应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九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政策扶持的具体方式、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与实际情况在收回海域使用权政策处理的实施方案中予以确定。
第十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经济补偿内容:
(一)基础设施投入补偿。主要包括:挖沟、铺沙、堤坝(滩面)整理、陡闸、提水(进排水)设施、管理房等生产设施。养殖基础设施中有政府投入的,应扣除政府投入部分。
(二)养殖产品补偿。养殖产品由养殖户按规定时间自行处理。养殖产品残留根据养殖区域、养殖种类、养殖方式等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三)确定收回的海域使用权范围内所涉及应补偿的零星项目,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实调查上报,并经区人民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政策处理机构审核确认后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的政策扶持与经济补偿可采取货币、实物等方式,实物主要包括标准厂房、养殖用海、农业用地等,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二条 收回海域使用权的经济补偿按规定足额到位后,被收回海域使用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或拖延交出所使用的海域滩涂。
第十三条 故意阻挠和破坏收回海域使用权工作,妨碍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费的,由区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从事收回海域使用权工作的人员,以权谋私、徇情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业 浅海滩涂 海域使用权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
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