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永兴街道办事处:
《永兴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政策处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永兴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政策处理实施细则
为加快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做好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1号)、《温州市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处理办法》、《温州市龙湾区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永兴垦区开发建设是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开发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委、市政府拓展经济发展空间,打造温州民营经济新优势,实现温州“第三次跨越”的重大战略部署。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顾全大局,服从、服务于工程开发建设需要,共同为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开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永兴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收回的政策处理工作。
三、滩涂资源属国家所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因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原瓯海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永兴海域范围内的《浙江省浅海滩涂使用权证》按有关规定公告废止,有关政策扶持采取一次性处理。
凡在永兴垦区范围内从事围塘养殖及其他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原使用的海域(滩涂)由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实施统一开发建设。
四、区人民政府委托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龙湾)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基地开发建设指挥部)具体负责收回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并对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人进行政策扶持工作。该垦区养殖户的政策处理工作,由区有关部门另行处理。
五、自本实施细则发布实施后,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权属证明,到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政策扶持登记手续,签订补偿协议。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政策扶持登记手续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调查登记并予以处理。各补偿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所使用的滩涂。
六、村级集体经济扶持政策
区人民政府对被收回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的村级集体进行政策扶持。政策扶持坚持“依法合理、立足现实、尊重历史、统一实施、个案有别”的原则。村级集体因政策扶持所获得的收益,原则上用于改善各村基础设施条件,提高村民福利待遇和生活水平。同时,区人民政府对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进行统筹安排。
(一)扶持范围
政策扶持的范围为被收回浅海滩涂海域使用权的永兴垦区滩涂。
(二)扶持标准
滩涂面积由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基地开发建设指挥部审核,按所确定范围内的实际面积以每亩30平方米(建筑面积)钢混结构的标准厂房予以补偿。标准厂房容积率1.5,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按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要求统一建设,建成后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分配到相关村,以缓解各村工业厂房紧缺现状,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街道办事处须在规定时间内与所辖相关村签订政策扶持补偿协议书,并报基地开发建设指挥部。
(三)奖励办法
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积极配合政策处理、确保工程顺利推进的村级集体予以2000元/亩的经济奖励。
七、有关政策处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与永兴街道办事处签订政策处理包干责任书,落实奖惩措施,并将政策处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与干部政绩挂钩。基地开发建设指挥部要全力以赴,深入一线,认真做好指导、服务、协调、督促工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村须建立专门的政策处理领导班子,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加大政策宣传引导,组织精干力量,确定专人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辖区内的政策处理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及基地建设的顺利推进。
八、对无理取闹,拒不配合政策处理工作,故意阻碍和影响政策处理或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农业 浅海滩涂 海域使用权 政策处理 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