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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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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龙新农发〔2006〕5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属各部门:

  《温州市龙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龙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

    2006年12月6日


温州市龙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切实把解决好“三农”问题放在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的位置,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温委发〔2006〕1号),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温龙委发〔2006〕6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龙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温州市龙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的对象为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党政正职以及区级相关部门领导班子。

  第四条  温州市龙湾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区级有关部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三)各镇(街道)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任务的组织实施和完成情况。

  (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创新和成效。

  第五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以各镇(街道)、各部门完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年度目标任务的情况为依据。各镇(街道)、各部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工作目标任务将根据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下达给我区的指标逐级分解由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确定后下达。

  第六条  考核方式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以定量考核为主。定量考核数据以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专项统计数据为主,具体考核指标和评分办法由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区级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为合格,成绩突出的为优秀,未完成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考核工作由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镇(街道)根据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总体工作目标任务和各有关部门分解指标组织考核和自查,并于每年1月中旬前将考核自查报告报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区考核的依据之一。同时,将有关自查结果和数据报送区有关部门(或数据审核部门)审核。

  第十条  区级有关部门对照本部门和各镇(街道)工作任务,在每年2月上旬前提出初审意见,结果报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区级有关部门同时上报本部门自查报告,作为部门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级有关单位对有关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确定各镇(街道)、各区级有关部门考核分值,拟定考核等次意见。

  第十二条  考核的拟定意见报经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由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发文通报。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和一定的奖励;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报区委组织部,作为评价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政绩和相关领导干部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作不合格论处,并由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在新农村建设中发生严重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等重大问题的,经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作不合格论处或取消考核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本考核办法由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考核办法  新农村建设  通知

  龙湾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12月6日印发

(共印1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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