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基层安监人员配备劳动防护服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
近几年,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机构网络逐步健全,人员力量不断充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全区安全生产形势趋于稳定并逐步向好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我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在长时间内仍然十分繁重,基层安监人员的个体防护装备配置远远不能适应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的需要。为了切实加强安监人员的个体防护装备建设,保障安监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装备配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194号)和市安监局《关于安监人员配备劳动防护服的通知》(温安监管〔2007〕195号)的要求,现就基层安监人员配备劳动防护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为安监人员配备劳动防护服的重要性。安监人员从事的工作是一个特殊岗位,到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到现场处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经常接触各类危险物质和事故隐患,其人身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特别是安监人员到易燃易爆场所检查生产安全和处置各类危化品事故时,如果身穿纤维、毛料等服装产生的静电,极易造成燃烧、爆炸事故。因此,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为安监人员配备劳动防护服的重要性。
二、及时解决安监人员劳动防护服经费问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要把为安监人员配备劳动防护服,作为一项政府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保障水平、保障安监人员自身人身安全和预防安全检查诱发事故的重要措施,及时解决基层安监人员劳动防护服经费,将此项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三、把安监人员身穿劳动防护服作为安全检查的一项制度,抓好落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为基层安监人员配备劳动防护服后,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明确基层安监人员到企业、场所检查生产安全和处置各类事故时,必须身穿劳动防护服,确保检查安全,否则,由此引发的事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OO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劳动防护 配备 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