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龙教监〔2009〕49号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龙湾区教育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 知
各直属单位、中小学、幼儿园:
为了建立健全我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规范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浙江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了《龙湾区教育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龙湾区教育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印发 教育 内部审计 暂行规定 通知
抄送:市教育局,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财政局,
区审计局。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5日印发
附件:
龙湾区教育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教育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监督教育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三条“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龙湾区教育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三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利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的规定,我区教育审计站由区教育局主要领导主管,与局纪委、监察室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日常工作由区教育审计站具体负责。
第三条 区教育审计站或者内部审计工作人员代表区教育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所辖直属单位和中小学(幼儿园)执行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教育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教育局所属单位和学校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通过教育内部审计工作,达到规范教育局下属单位和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防止教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科学和谐发展的目的。
第五条 教育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六条 区教育审计站按照区教育局的要求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和特定的专项审计项目,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区教育局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区教育局进行报告。
第七条 区教育审计站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在办理审计事项或者在具体工作的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审计署制定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区教育审计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区教育局所属各单位和学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区教育局所属单位和学校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往来款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区教育局所属单位和学校及单位领导人的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四)对区教育局所属单位和学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
(五)对区教育局所属单位和学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区教育局所属单位和学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区教育局所属单位和学校主要负责人及其财务工作人员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审;
(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区教育局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九)上级教育主管单位、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协会交办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调查事项;
(十)区教育审计站或者具体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在审计工作结束以后,应向区教育局报告,并形成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
第九条 教育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在执行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查阅相关资料时,被审计单位必须无条件地如实提供,主要有:
(一)单位的年度预算、决算等相关的会计报表;
(二)财务管理的相关资料,包括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等基础工作资料;
(三)各种会计账簿、凭证、往来款项、库存现金;
(四)各项收费的文件依据;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条 区教育审计站或者审计工作人员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被审计单位与审计工作相关的工作会议或者座谈会,了解该单位的经济管理情况和单位群众对本单位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针对内部审计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的主要领导、财务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区教育局主要领导报告;
(四)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区教育局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规范财务管理的建议、要求;
(六)对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区教育审计站或者审计工作人员,经区教育局批准后,行使规定范围内的处理、处罚权。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区教育局将对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从快从严予以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
第十三条 区教育审计站、审计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个人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评估。
第十四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有抵触时,执行上级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6月15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