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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十小行业规范提升规划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十小行业规范提升规划》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龙湾区十小行业规范提升规划

  为促进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小药店(小诊所)、小农资店、小菜场、小音像店、小美容美发店、小客运、小液化气供应点等“十小”行业的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政府“全面规范、长效巩固、转型发展”的要求,着眼长远,加强协作,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引导“十小”行业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特色明显、管理规范的发展格局。着力改善消费环境,保障消费安全,扩大消费需求,推动“十小”现代服务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力争从2011年起,用2年的时间,对照“十小”行业标准规范,积极引导十小”行业规范提升,实现全区100% 的“十小”行业经营单位符合规范标准,做到硬件建设上档次,管理工作上水平,规范意识大普及,人员素质大提高。积极开展示范创先工作,促使示范创先活动成为“十小”行业调结构、促转型、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抓手,在各镇(街道)“十小”行业创建2个以上星级示范点,全区星级示范点创建不少于100个;在各镇(街道)创建2个示范村或示范一条街;通过典型引路、推动面上整规工作开展。通过减免相关规费、强化人员培训、建立奖励扶持措施等有效手段,落实扶持“十小”行业规范发展激励政策。同时,建立和完善基层监管网络,进一步建立“十小”行业长效监管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推进食品加工小作坊规范提升。积极引导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基本条件改造、建立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等,切实做到场所整洁、工艺科学、制度完善、公开承诺、限定销售等规范工作。鼓励小作坊按照龙头带动、区域集中等“五种模式”整合提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二)创建星级食杂店放心店。推进小食杂店“一票通行”制度,引导小食杂店创建星级放心店,努力实现小食杂店进销货凭证统一格式、统一内容、合二为一、关联使用。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户销(进)货凭证,解决食品经营户销(进)货台账记录难和坚持难等问题,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本溯源。

  (三)推行农资连锁经营模式。积极培育农资连锁的龙头经营户,实现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五统一管理模式,把住农资市场准入关口,从源头控制伪劣农资产品流入市场。

  (四)建立完善气瓶配送体系。合理规划布局小液化气供应点,加快各镇(街道)气瓶供应点的整合,从扩大集中配送体系着手,推进配送设施建设,完善配送制度。

  (五)完善小餐饮规范经营制度。对全区固定经营的小餐饮店(点)100%建立档案并纳入安全监测的监管范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餐饮业卫生监督信息公示等三项制度,开展饮食经营服务标准化创建,推进小餐饮行业整体提升。

  (六)推进小菜场分类治理。对已取得市场名称登记的小菜场,对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完善提升;对目前某些方面尚不符合登记条件,但已长期存在且为人民群众生活所必需的农村小菜场,要加强引导和管理。

  (七)规范美容美发经营服务。进一步规范美容美发服务行为,实现统一价格公示、制度公示、承诺公示,配备专用消毒等设施,提高行业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八)建立客运服务标准化体系。按照优质服务、优美环境、优良秩序,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管理规范化、服务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完善服务规范和考核标准,公开安全服务承诺。

  (九)建立文化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提高音像行业正版经营率,完善进出货物凭证登记制度,统一进出货登记格式和文本,规范小音像行业行为;通过价格协调、行业技术培训等有效手段,促进网吧行业服务水平的提升。

  (十)严格药品经营“六有三无”规范和诊所执业规范许可。积极引导小药店开办标准和GSP认证,促使药品经营做到“六有三无”,即执业有许可,人员有资质,购进有记录,场所有区分,储存有条件,管理有制度;无假劣药品,无违规经营,无违法广告。积极推行诊所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校验,建立小诊所目标考核责任制和各项监管制度,促进诊所规范行医。

  四、职责任务

  (一)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龙湾区“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制度》的规定,负责“十小”行业规范提升工作的组织协调规划、创建项目审核、发展扶持奖励、补助资金的安排和发放工作。向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分解下达具体目标任务,并组织协调,分步实施,督促检查“十小”行业发展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全面负责绩效考评和奖惩工作。

  (二)区质监分局要督促纳入监管的小作坊业主履行质量安全承诺,严格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基本要求》组织生产;以桶装饮用水、干制海产品、米面制品等食品为重点,加大对无证照或证照不齐、达不到取证条件的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整治和取缔力度;严厉打击使用非食用原料、有毒有害物质、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促使食品小作坊做到:证照齐全;生产场所符合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三框一盒”齐备,并执行相关规定;食品生产加工操作人员均持有健康证等。

  (三)区农林局要对辖区内全部小农资店纳入监管范围,将辖区内的农资供应(批发)商100%纳入监管范围并全面建立索证索票制度。推进农资店连锁经营和放心农资店建设,杜绝禁用农药的销售,严厉打击销售劣质农资坑农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促使小农资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经营范围和经营内容相符;建立化肥、农药、兽药、种子、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重要农资的进货索证和销售台帐制度;严厉打击无销售农药资质的销售点,查处超范围经营、农药化肥含量不足,甚至故意“坑农”等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劣质农资坑农行为,维护农资市场秩序。

  (四)区工商分局要将全区的小商店逐步纳入安全监测的范围,并对有关的定点、专业供应(批发)商逐步建立档案,纳入监管范围,全面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促使小食杂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店面整洁卫生;严格实行台帐登记制度;严禁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同时,搞好农贸市场的划行归市,亮证经营,会同区卫生局加强市场食品卫生管理,协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从根本上解决马路市场、乱摆摊点等问题,推行使用可降解性塑料袋,杜绝不可再生塑料袋的使用。对照《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固定和临时小菜场加强引导和管理,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对不符合基本条件和严重违法经营的,依法取缔。

  (五)区经贸(交通)局要督促小美容美发店经营业主严格执行有关卫生操作规程,加大对消毒杀菌设施投入,预防感染和疾病传播,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服务的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促使小美容美发店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从业人员定期体检并持有健康证;具备必需的消毒杀菌设备和工作间,经营场所、使用的设备和工具以及毛巾等用品定期消毒;查验化妆品、消毒用品等质量,建立并实施索证索票制度。

  (六)区建设局要严格执行液化气经营的布点审批规定,实施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提高准入门槛,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将辖区的小液化气供应点100%以上纳入安全监测的监管范围。合理规划布局小液化气供应点,加快各镇(街道)气瓶供应点的整合,从扩大集中配送体系着手,推进配送设施建设,完善配送制度。加强液化气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促使小液化气供应点做到:经营场所符合规定且证照齐全;从业人员具备相关资质;液化气钢瓶100%经过检验合格;已充装气瓶上明显清晰标明充装单位,不短斤缺两;从业人员熟悉业务知识并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建立进货登记台帐并索取相关证明和检验报告。

  (七)市交警三大队要严厉打击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和无证营运等违法违章行为,严禁使用货运车辆、两轮摩托车、拖拉机或悬挂拖拉机号牌的车辆、报废车或以报废车零件拼装的车辆从事客运。严格执行客运营运许可、客运车辆定期检测、司乘人员资质审查、客运安全管理等制度。促使农村小客运业主做到: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乘运人责任险,遵章守法,不发生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

  (八)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要将辖区内的小音像店100%纳入监管范围。保护知识产权,严禁租售盗版音像制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厉打击销售淫秽、暴力、迷信等违法音像制品;加大对音像游商地摊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黑网吧”。同时针对小网吧(小音像)整治,促使做到: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行业经营许可;音像店经营的音像制品有合法进货凭证,正版率达到90%以上。

  (九)区食药监分局要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认证和日常监管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许可、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禁止超范围经营。促使小药店(小诊所)的药品、药品专柜(零售点)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场所整洁卫生;严格执行药品购进查验、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完善药品储存条件,做好库存药品养护;按规定销售和使用药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严禁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药品;严禁销售和使用假冒违劣药品;严禁发布违法虚假药品广告。

  (十)区卫生局要逐步推广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严格执行餐饮原料进货登记制度,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旅游景区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将全区固定经营的小餐饮店(点)100%建立档案并纳入安全监测的监管范围。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和溯源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按要求发放卫生许可证。参照市政府颁布的《温州市区饮食业环境污染整治方案》的精神,落实环境治理措施,规范餐饮废弃油脂的收集,防止泔水油流入食品市场。促使小餐饮店、小农家乐、小食堂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环境整洁卫生;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明示并有效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原料进货台帐并实行进货验收;有专用的垃圾桶;餐饮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并穿戴整洁。同时督促小诊所做到:证照齐全并上墙,场所整洁卫生;严格执行药品购进查验、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完善药品储存条件,做好库存药品养护;按规定销售和使用药品;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严禁无证无照行医。

  (十一)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十小”整规工作,落实工作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十小”行业管理工作体系和责任体系,落实保障措施。全面、准确、动态掌握辖区内各个“十小”的底数、分布及质量安全基本状况,完善监管档案,实施分类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巡查,做到监督有力、管理有序。制定落实“十小”行业帮扶政策措施,改造提升传统生产经营方式,创新培育“十小”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新型业态,优化行业结构,强化行业自律,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使“十小”行业呈现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特色明显、管理规范的发展格局。大力宣传有关“十小”行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有计划地开展“十小”行业标准规范及从业人员基本技能的培训活动,推进“十小”业主落实主体责任,增强诚信意识、服务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理顺条块关系,形成工作合力,探索建立“十小”行业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推动“十小”行业质量安全工作走上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以“十小”行业质量安全“百镇百街”示范创先活动为契机,找准切入点,抓规范保质量安全,抓提升促行业发展,切实提高示范创先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健全《示范创先管理规范》、《示范街区经营管理公约》、《星级评定管理办法》等工作制度。切实抓好市容市貌、镇容镇貌、村容村貌建设,加大对镇容镇貌、村容村貌、店容店貌的硬件设施改造,狠抓卫生死角整治,着力解决农村“十小”行业周边环境“脏、乱、差”问题。以高标准、严要求,全力、精心地打造一批有影响、叫得响、辐射性强的亮点,力争在示范创先上有新的突破,在结果、效果上体现龙湾特色。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十小”行业发展的规范提升工作,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增设行业发展组,由区质监分局牵头,具体负责“十小”行业规范提升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项目审核,具体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各镇(街道)、各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将“十小”行业发展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并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确保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完成。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镇(街道)、各牵头部门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围绕十小行业提升的目标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群策群力,积极主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认真履职。同时,要通过加快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等途径,不断完善治理网络,推动“十小”行业质量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镇(街道)、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重点围绕“小事大民生,十小大成效”的主题,采取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宣传方式,以群众易于接受和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扩大宣传面,强化对典型、成效、经验的宣传力度,尤其是要大力宣传长效抓、常态抓整规的先进典型经验和事例,发动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整规工作,扩大活动的群众基础,增强影响力。

  (四)加大投入,经费保障。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十小”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各镇(街道)、各部门要根据《关于促进“十小”行业规范提升的若干意见》,从用地政策、规费减免、税收优惠、资金补助、培训服务、审批手续等方面进行引导扶持。各镇(街道)要建立奖励扶持措施等有效手段,落实扶持“十小”行业规范发展激励政策,加大对示范镇(街道)、示范街(村)创建的经费落实,调动“十小”行业经营业主的主动性、积极性。

  主题词:经济管理  十小行业  规划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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