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优化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八日
温州市龙湾区优化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审批流程实施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改善我区投资软环境,按照“合法、高效、便捷、规范”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优化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按照“流程最优、环节最少、时间最短、服务最佳”的要求,通过改革创新,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保证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
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流程适用于已通过土地招拍挂的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分为工业和商业等类别。
四、做好建设项目进入审批流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之前,区政府组织发改、经贸、国土、规划、建设、环保、水利等部门,对出让地块进行评估论证,确定项目的投资强度、产业范围,制定出让的标准。由规划部门依据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用地红线,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由具备法人主体的园区管委会、指挥部(没有该机构的由项目前期牵头单位)负责办理前期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环评(化工、造纸、印染、酿造、电镀、冶金、皮革、合成革、移膜革、不锈钢、拉丝等工业项目在取得土地后办理环评审批)、防震以及涉及河道、海域、岸线等有关审批手续。业主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进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阶段,同时办理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等手续。
五、合并审批环节,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
1.除商业项目外,工业项目合并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节。原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和要求并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不再进行单独审批。
2.合并施工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三个审批环节,做到同时受理、限时办结。
3.合并初步设计防雷审查和施工图设计防雷审查环节,把防雷审查安排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初步设计阶段不再进行防雷审查。
六、取消或限制部分前置审批。
1.取消供地审核、下达年度计划、工程报建和矿产压覆登记等审批手续(或审批的前置条件)。
2.限制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方案、交通影响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做地质灾害评估;除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外,不做水土保持方案;除建筑面积超8万平方米的居住类和建筑面积超3万平方米的商业类项目外,不做交通影响评估(详见《浙江省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除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外,不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确需做上述评估论证的,应在土地出让之前完成。
七、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按提速提效的要求,对审批事项申报材料进行清理,凡属在基本建设审批流程重复提供、行政机关自身批件、可通过事后监管以及与审批事项无关的申报材料一律予以取消。
八、创新审批方式。
1.对建筑面积少于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的工业项目,由规划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总平面图进行审定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不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的审批。
2.在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发生规模调整(房地产项目除外),按以下规定办理:容积率在控规规定范围内调整的,业主补交土地款后(工业用地不需补交地价款),直接按照审定的施工图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容积率超过控规规定调整范围的,由规划部门牵头,召开项目会商会,集体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3.在符合安全施工和满足试桩的条件下,可在施工许可证批准之前先予以进场开展试桩。
九、健全和完善联合审批制度。
1.认真做好项目会商工作。发改部门要对重大项目或情况复杂的项目进行项目会商,及时对建设项目进行预评价;主办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困难,且涉及多部门的,要及时组织项目会商进行协调解决。对重大的设计变更,主办部门也应通过会商机制,集体作出是否予以变更或调整的意见。
2.完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联审制度。凡是属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内容,各参加联合审查的部门须提出全面的审查意见,不得将修改意见带到后续审批阶段。
3.实行施工图并联审批制度。施工图通过中介审图服务机构审查通过后,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备案,人防部门出具人防审批意见书,气象部门出具防雷设计核准书,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14条规定的商业性建设项目由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审核意见书;非劳动密集型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7日内到消防部门备案。
4.严肃联审会议纪律。参加联审会议的部门,要书面出具明确、具体的审查和修改意见,并注明强制性修改意见和建议性修改意见,对于强制性修改意见,要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参加联审会议不发表意见的,均视为同意。
5.积极推行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具体按《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办法》实施。
十、严格首次办理即登记和一次性告知制度。项目业主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予以受理,并给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职能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十一、实行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度。审批职能部门受理审批事项时,对于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以受理;对于项目基本符合审批条件,且无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先予审批通过。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十二、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对超过承诺时限未予办结的,经审批管理机构审核确认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办结,下一审批可先行启动。同时,审批管理机构要对其进行通报。审批流程图中标明的审批时限,不包括评估论证、公示公告、听证和检验检测等中间环节的时间。
十三、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公示、论证、评估、签意见(包括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须要有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得进行公示、论证、评估和要求业主向第三方签意见。
十四、进一步加强网上审批平台建设,扩大和完善审批网络功能,积极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并联审批等做法,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十五、办理前期审批的项目服务主管单位以及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的项目业主单位,都应当主动整理搜集涉及项目审批所需要的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根据审批流程及时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涉及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事项,应当催促中介机构按时提供编制文本、评估报告、检测报告或其他文书。对审批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要及时进行调整和修改。
十六、中介机构要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活动。项目业主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审批职能部门不得为业主强行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为方便业主,可以引进竞争机制,提供两家以上诚信的中介服务机构供选择参考。对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书应当同等对待。中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提供的报告或其他文书内容不真实,编制的文本和设计的图纸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应当按规定限制市场准入,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十七、在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监察局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处分;构成违法违纪的,追究法律和纪律责任。
1.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进行审批的。
2.没有经过区政府确认公布,擅自增加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增加申报材料或审批环节的。
3.不执行合并审批、联合审批、并联审批制度的。
4.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拒绝办理或者超时限办理的。
5.不执行首次办理即登记制、首问负责制或一次性告知制的。
6.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在联审会议上不发表明确的意见,且在后续审批中不按联审会议纪要办理审批手续的。
十八、行政审批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流程的编制和管理,对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协调,加强对项目审批全过程的监管,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流程审批,并负责解释本实施办法。
十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属上报的事项,按上报规定的要求执行。
附件:1.龙湾区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工业项目类)
2.龙湾区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商业项目类)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优化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