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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驻派龙湾各工作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 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意见》(浙政发〔2008〕81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9〕6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全面提升我区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

  1.充分认识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前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教育制度的起始阶段。0-6岁是人一生中大脑发育最快的时期,是教育投资效率最高的阶段,良好的学前教育对人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区学前教育是全区基础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存在布局不合理、保障机制不健全、教师队伍不稳定且总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高度,将发展学前教育作为高标准普及15年基础教育的基础性工作抓好,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和紧迫任务,切实解决好学前教育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2.进一步明确学前教育近期发展目标。到2012年,全区学前三年儿童入园率达到98%,流动人口子女的入园率有较大幅度提高;每个建制镇(街道)办好一所公办幼儿园,各镇(街道)都有一所规范的中心幼儿园;幼儿园办园条件和质量全面改善,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逐步扩大,省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招生覆盖面达到85%以上;全区幼儿教师学历合格率达100%,其中大专及以上达60%;学龄前儿童的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的早期教育知识指导,基本形成以社区为依托,以学前教育机构为中心,面向广大幼儿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体系。全区创成省一级幼儿园6所,省二级幼儿园 7所,省三级幼儿园50所。

  3.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编制龙湾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龙湾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人口出生及人口流动趋势,科学预测,确定规模,合理布局。由区政府牵头,规划部门负责,各镇(街道)和部门配合,制订好龙湾区学前教育的布点规划。对现有和规划的学前教育用地,要严格管理、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制止和纠正各类侵占幼儿园所用地的行为。要统筹公办民办协调发展,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切实提高学前教育机构布局与建设的科学性,加快改善学前教育办园条件,积极推进以公办为示范、民办为主体的多元化办园体制,不断满足多样化的社会需求。

  二、强化责任,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1.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区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各镇(街道)要承担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幼儿园建设规划、征地、周边环境治理等,扶持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村办、民办幼儿园发展。教育、发改、财政、人事(编办)、卫生、民政、建设、规划、房管、劳动保障、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办发〔2003〕13号文件要求,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整体联动,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支持和服务。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

  2.加强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要坚持政府举办为主,社会力量兴办为补充。各镇(街道)要切实办好中心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中小学校网布局调整或迁建后闲置的校舍,必须首先考虑幼儿园的办园需要,按符合学前教育和安全要求改建成中心幼儿园。镇(街道)中心幼儿园是学前教育管理网络中的重要节点,要充分发挥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对全镇(街道)幼儿园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示范辐射作用。

  3.同步建设社区配套幼儿园。在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新农村建设时,应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2〕64号)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1033—2007)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用地。相关部门在组织幼儿园园舍设计方案审查时要征询区教育局的意见。公建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国有教育资产,由区教育局负责办理幼儿园产权登记手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将配套幼儿园以出租、委托、承包等形式交付其他组织和个人承办,已出租、委托、承包的,由区政府牵头限期收回。

  4.坚持多元化办园体制。在办好和发展公办幼儿园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举办幼儿园。稳妥推进集团化办园,大力推行“名园+新园”、“名园+弱园”、“名园+农园”、“名园+民园”的集团办园模式。鼓励优质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和社会声誉,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等多种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落实公办园与民办园结对帮扶制度,开展对口支援活动,建立健全事业编制幼儿教师到民办园支教、民办园教师到公办园蹲点学习的制度。

  三、加大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1.落实财政性学前教育事业经费。2010年,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达到3.7%,至2012年,达到6%,并做到逐年递增。各镇(街道)每年要根据自身财力和上级奖励、补助,安排足够的配套经费,用于举办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和改善相对薄弱幼儿园办园条件。

  2.保障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区财政部门在确保经常性经费投入前提下,从2010年开始每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奖励经费200万元,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学前教育发展,同时制定专项奖励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主要用于扶持优秀民办幼儿园发展、幼儿园升等奖励、年度评估优秀单位、幼儿园师资队伍培训、教师学历进修、特殊困难儿童的入园教育资助等补助或奖励。

  3.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公办幼儿园和利用国有资产由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发改(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按生均教育成本与办园等级确定收费标准,实行收费许可制度。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并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名义另外收取费用。收费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办幼儿园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民办幼儿园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费票据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字〔2008〕151号)要求向地税部门领取票据,实行税务登记,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幼儿园所收经费要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落实政策,加快教师队伍建设

  1.落实公办幼儿园编制。区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公办幼儿园办园规模,按照省定标准核定编制,配齐配足专任教师及教辅人员。在此基础上增加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用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每所民办镇(街道)中心幼儿园至少2名公办教师的配备,对民办省一级幼儿园派1-2名优秀教师支教,以提升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水平。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实行自主聘用、合同管理,建立政策导向机制,吸引优秀毕业生从事学前教育事业。

  2.建立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并为其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等提供制度保障。实行园长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或逐步解聘。

  3.加强教师、职工培养培训。要进一步将幼儿园教师尤其是民办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纳入全区教师继续教育体系之中。重视名园长名教师、优秀园长优秀教师的培养。教育主管部门要创造条件鼓励幼儿园教师通过各种途径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前教育专业学历。

  4.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合法权益。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同等待遇。从2010年开始,要按照事业单位性质为符合温政办〔2008〕111号文件规定并具备教师资格证的非公办幼儿教师实行人事代理,并创造条件依照公办幼儿教师标准落实“五险一金”政策,所需费用除由幼儿园和教师个人参照公办幼儿园缴纳比例标准分别承担外,区财政要给予应缴“五险一金”总额35%的补助。民办幼儿园要按《劳动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不低于本区最低职工工资标准。

  五、严格管理,提升保育教育质量

  1.严格幼儿园申办、审批制度。举办幼儿园必须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并根据举办性质分别由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对未取得举办许可而擅自招生的,由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安监等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依法处理。区教育局和民政局要坚持每年对民办幼儿园开办情况进行年检,切实加强对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规范举办者的办学行为,促进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的提高。

  2.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工作。幼儿园应就近招生,原则上不跨镇(街道)招生,不用车辆接送幼儿入园。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严禁幼儿园食堂利用服务性收费谋取利益。要按照《消防法》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做好幼儿园的消防工作,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无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的幼儿园,应责令其停止招生和办园,真正做到“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切实做好幼儿园房屋安全、设施安全、传染病防控等各项工作。加强对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公安、教育、建设、规划、卫生、交通、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联合行动,维护幼儿园治安、安全、交通、卫生等方面的良好秩序,努力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3.切实提高保教质量。要认真贯彻实施《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园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各类幼儿园都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要积极向广大家长宣传科学的学前教育理念,提高家长对学前教育的正确认识。要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学前教育渗透,防止将小学的教学内容向幼儿园前移。要抵制各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的商业活动和伪科学行为进入幼儿园。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4.加强等级幼儿园管理。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做好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等级评定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把等级评定工作的重心转移到幼儿成长、教师发展、质量提高上,关注幼儿终生有益发展的因素和幼儿园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各等级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和保教质量进行抽查和督导,并将督查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同时要每两年重新审核一次辖区内等级幼儿园。

  5.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将学前教育列入各镇(街道)的年度目标责任和教育科学和谐发展实绩考核。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定期对本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资源配套、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保障、保教质量以及各部门、镇(街道)履职情况等进行专项督导。引导幼儿园上等级、创品牌、成名园,不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就近“入好园”的需求。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教育  改革  意见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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