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龙湾区工程建设项目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基本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为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职责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及时办理工程立项、预算、招投标、承发包合同签订、工程验收、决算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事项;
(二)组织在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开展的工程招投标事宜;
(三)依法管理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四)负责工程标后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工作;
(五)收集并保管工程建设有关资料;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镇(街道)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为工程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做好服务;
(二)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确保招标活动公平、公正;
(三)调解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纠纷,维护招投标活动场所的正常秩序;
(四)协助建设单位公布中标候选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五)监督项目交易合同按时签订;
(六)及时收集保管招投标形成的材料。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协助并监督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做好工程验收、决算、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及时制止、纠正、查处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六条 责任追究形式:
(一)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实行有期待岗;
(四)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五)党政纪处分;
(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责任追究区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对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直接责任;对与违规行为相关的间接负有责任的人视情追究其间接责任。
第八条 被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或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徇私舞弊、收受或者变相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打击报复投诉人、举报人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九条 被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主动向组织说明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经济损失、无重大不良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节。
第四章 责任的区分和追究
第十条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对涉及本行政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负有管理和实施建设职责。如违反岗位职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对本行政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工作领导不力、责任制不落实、影响项目建设的;
(二)违反国家、省、市、区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政策,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
(三)未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工程建设事项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或未按要求履行公布、公示程序的;
(四)对群众反映的工程建设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各村(居)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从事国家投资和集体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村级党员和村民对涉及本行政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负有管理和实施建设职责,如违反岗位职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工程建设项目不按规定实施招标或直接发包的;
(二)随意组织工程建设,或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表决通过而进行工程建设的;
(三)肢解工程发包,或倒手转包工程的;
(四)在工程建设中谋取私利或小团体利益,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发改、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环保、水利等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如违反岗位职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建设项目的;
(二)违反规定,征收规费的;
(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影响建设项目建设的;
(四)未认真履行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执法监督不力的;
(五)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财政、审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如违反岗位职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未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严格审核、审批的;
(二)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影响项目建设的;
(三)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管审查不力,导致影响工程建设或群众利益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投资项目结算和竣工决算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工程业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工程建设项目负有管理和建设职责。如违反岗位职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应办理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对应当招标的工程不实行招标而直接发包,或者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不实行公开招标,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擅自修改设计图纸、调整工程概算、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或增加审批计划外工程的;
(四)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五)在工程建设中管理人员违反廉政建设规定,收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或不办理施工验收备案手续擅自投入使用的;
(七)未按规定执行建设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和项目监理制的;
(八)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九)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或合同约定时间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须返工、需要重大维修的;
(十)无特殊原因,建设项目未按期竣工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五条 镇(街道)招投标中心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负有服务职责,如违反岗位职责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及时组织工程招标的;
(二)将工程发包给无资格(资质)或不符合资格(资质)单位的;
(三)擅自指定中标单位、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者相互串通的;
(四)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的 ;
(五)投标者弄虚作假,以多个身份参与投标,或者投标者相互串通,损害招标者以及其他投标者利益,不予以制止的;
(六)其他违反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和流程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党的组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社居委负责人应积极支持、配合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干扰、妨碍工程项目建设、介绍工程、或在工程建设中以任何方式谋取个人私利的,都应追究责任者责任。
第十七条 被责任追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受到通报批评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实行有期待岗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当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等次,并扣除当年度考核奖金。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其工资福利待遇、年度考核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在处分执行期内不得提拔使用。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责任追究的,所在村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监察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主题词:监察 工程 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