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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污染整治行动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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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台州路桥、湖州德清连续发生两起血铅超标事件,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有效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包括其他涉铅污染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污染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污染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重金属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2009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批复实施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连续3年将重金属污染整治作为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对此,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811”环境污染整治三年行动和“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都把重金属污染整治纳入其中,近三年的全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也将重金属污染整治作为一项重点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污染整治行动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狠抓责任落实,有效防止铅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全面彻底排查,整治铅酸蓄电池企业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为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区政府成立龙湾区铅酸蓄电池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街道办事处和环保、公安、经贸、财政、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安监、卫生、电力、供水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是铅酸蓄电池行业专项执法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参与执法整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监察、监测频次,依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责任;经贸部门要出台铅酸蓄电池产业政策,督促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工商部门要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铅酸蓄电池制造加工户;卫生部门要加大职业卫生病防治监督力度,监督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各项措施,依法开展企业职工血铅监测,对出现群众血铅检测超标的,要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及时诊疗超标人群;财政部门要落实铅酸蓄电池行业整治专项资金,做好企业转产、关闭的政策补偿性资金保障;安监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督促企业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整治行动,对拒不执行政府关停决定,暴力抗拒执法的,依法采取措施;供电、供水等公用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适时采取断电、停水等措施。

  (二)全面动员部署,彻底深入排查。各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启动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执法整治行动,部署开展地毯式排查,重点摸排隐藏在村居民宅和山林角落的无证无照铅酸蓄电池加工户。对排查中发现的无证无照铅酸蓄电池加工户,工商部门要会同其他部门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落实排查清理工作,切实做到逐村清理、逐户排查。要积极发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参与排查清理,鼓励群众举报。要对铅酸蓄电池企业逐一核实,确保排查全面彻底、无一遗漏。

  (三)严格执行“八个一律”要求,坚决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在执法整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八个一律”的要求,即对未经发改、经贸、环保、规划、卫生、安监等部门审批或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现有企业选址、相关防护距离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并尽快落实搬迁;对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一律停产整治并从严处罚;对整治不到位的,一律关闭或转产;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从事废铅酸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对职业卫生防护达不到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依法关闭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时吊销许可证(照);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停产整顿等决定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停止或限制供水、供电等措施,同时,要妥善处置好关闭企业内的含铅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要做到“一厂一策”,明确每家被整治企业的整治要求、整改期限、联系领导和监督员。整治期间,一律暂停涉铅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审批。与此同时,要正确对待、及时化解整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妥善安置停业停产和关闭企业的职工,及时掌握企业和周边群众的动向,落实专人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和帮扶工作。

  三、强化风险防范,完善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铅污染

  (一)强化风险防范,积极排查化解污染隐患。要以路桥、德清两起血铅超标事件为戒,举一反三,加大污染隐患排查和化解力度,督促企业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对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企业要挂牌督办、停产整治,对督办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关闭。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存在污染隐患企业的督查,跟踪督办各项整改措施的落实。

  (二)积极主动应对,及时妥善处置铅污染。要建立健全铅污染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铅污染事件应急和媒体应对预案。要高度关注涉铅民情、舆情,发现群众血铅检测超标的,要及时安排治疗,并有序组织该区域潜在高风险人群进行血铅检测。要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第一时间将血铅检测结果和有关处置情况上报区政府。要密切监控事态发展,对因血铅超标导致群众聚集上访的,相关街道负责人和环保局长必须立即赴现场处置。要全力做好对肇事企业的查处工作,依法依规从重从快进行行政处罚,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妥善做好血铅超标群众安抚治疗和救助补偿工作,全力稳控群众情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及时公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出现群众血铅超标情况的区域要落实专人负责信息发布工作,第一时间向公众和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公布相关工作措施,及时通报后续工作进展。要加强舆论正面宣传,普及血铅防治知识,引导群众消除恐“铅”心理、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减少血铅超标可能性。

  四、严格责任追究,严明工作纪律,确保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开展铅酸蓄电池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和污染整治行动是区委、区政府为有效防止铅污染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作出的重大部署。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该项行动取得实效。对专项执法整治抓得不力、工作严重失职的行为,区政府将一律严格实施问责制度;对漏查违法企业、督促整改不到位引发血铅事件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停产企业整改不达标、擅自同意开工的,严肃追究该企业联系领导和监督员的责任;对血铅超标等事件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信息上报不及时或瞒报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环保所长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安排

  (一)排查阶段(2011年6月底前)。各街道办事处要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出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或意见,立即开展地毯式排查。对排查企业的名单和每家整治企业的整治要求、整治期限、联系领导和监督员等情况要及时进行汇总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整治阶段(2011年7月起)。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八个一律”的要求,对存在问题的铅酸蓄电池企业进行“一厂一策”的彻底整治,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完成整治后,市、区两级组织验收,验收通过一家,恢复生产一家,验收意见将以市政府名义报省生态办。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企业,一律不得恢复生产。从2011年7月起,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要将铅酸蓄电池企业整治进展情况于每月20日前报区环保局(联系电话:85980287,传真:85980285),由区环保局上报市环保局,有关情况上报工作直至本区所有铅酸蓄电池企业全部通过整治验收。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铅酸蓄电池△  整治  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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