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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移风易俗联合执法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移风易俗联合执法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龙湾区移风易俗联合执法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健全移风易俗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提高移风易俗执法工作效率,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扎实开展移风易俗联合执法行动,加大违法违规殡葬行为查处力度。参加联合执法的成员单位包括:区文明办、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民宗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农林局、区文广新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工商分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市交警三大队等。各街道要成立相应的殡改工作队伍,切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村要落实殡葬信息联络员,及时做到下情上传。

  第三条  加强区移风易俗联合执法大队建设,联合执法大队由区民政局分管负责人担任队长,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区民政局移风易俗监察大队负责人担任副队长,执法队员分别从各联合执法成员单位中抽调1名工作人员组成,实行联合办公,统一行动,联合执法。

  第四条 联合执法成员单位须指派具有行政执法资质、业务熟练的人员参加联合执法行动,并全权委托该执法人员履行本单位有关殡葬改革方面的执法工作职责,依法处理违法违规殡葬行为。

  第五条  区移风易俗联合执法大队负责全区殡葬管理的执法检查,依法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督促各街道查处“三沿五区”视线范围内乱埋、乱葬等违法违规殡葬行为。

  (二)协助各街道查处骨灰装棺再葬的行为。

  (三)协助各街道查处占用公共场所搭设灵堂灵棚,以及超数量摆放花圈、花篮、花匾的行为。

  (四)协同各街道查处不按规定实行丧事办理,以及擅自延长殡葬活动殡期的行为。

  (五)查处占道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丧葬用品,以及非法经营迷信用品、土葬用品,超标准经营花圈、花篮、花匾的行为。

  (六)查处非法建造公墓的行为。

  (七)查处出殡活动中沿路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炮的行为。

  (八)查处殡葬活动中妨碍邻里生活、沿街鼓号奏乐的行为。

  (九)查处殡葬活动中的乐队、腰鼓队表演,以及其他街头文艺演出活动等。

  (十)查处出殡活动中出殡车辆违反交通法规、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以及查处非法改装的拉尸车、鼓乐车等。

  (十一)查处殡葬活动中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择日人员等。

  (十二)查处共产党员、公职人员违反有关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三)查处殡葬活动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四)承办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区移风易俗联合执法大队应定期、不定期开展执法行动。在执法行动中,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联系,密切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交流信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殡葬行为。

  第七条  区移风易俗联合执法大队对受理的殡葬案件要及时派员到现场处置。对制止后需进一步作出行政处罚的,要填写《案件调查处理单》,提出处理建议,并按职责分工批转给相应的联合执法成员单位和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在接到《案件调查处理单》时,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结合具体违法违规殡葬行为,由执法主体单位依法定程序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联合执法大队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  在联合执法行动中,执法主体单位的执法人员应对所涉及的违法违规殡葬行为进行查处,其他成员单位的联合执法人员要积极主动参与、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和回避。

  第九条  在执法行动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召开联合执法办公会议商定,并及时向区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条  对无法现场处置的案件以及需要复查的事项,按职责分工由执法人员负责移送其所在单位处理,并要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查处、落实。

  第十一条  联合执法行动案件结案后,应及时登记存档,并作为街道、部门殡葬改革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应强化属地管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第一时间处置本辖区内的殡仪执法案件,积极支持配合区移风易俗联合执法工作,保障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区移风易俗联合执法办公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民政  殡葬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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