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科技创新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龙湾区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龙湾区科技创新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技创新贷款管理,根据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龙湾区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设立科技创新贷款旨在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加大科技投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试行期间,暂定龙湾农村合作银行为科技创新贷款承办银行。试行期结束后,科技创新贷款承办银行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 贷款程序
第四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下发科技创新贷款项目立项文件后,项目承担单位可向承办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龙湾区科技创新贷款推荐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确认的章程、验资报告、贷款卡等;
(三)上年度企业纳税证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本年度截至上季末企业各季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申请贷款日上个月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知识产权证书、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文件、技术服务合同;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贷款承办银行应当在收到贷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
第六条 承办银行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企业明确答复。同意贷款的,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并报区科技局备案。对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贷款申请企业与区科技局说明理由。
第七条 承办银行按普通贷款程序办理贷款发放、收回等手续。科技创新贷款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以专利权、机器设备、土地等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等进行抵(质)押方式,也可以采用企业联保方式或具有代偿能力的企业、个人进行担保等方式。
第八条 承办银行以每年 “一次授信、一次使用”的形式发放贷款,单个科技企业科技创新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00万元以内,承办银行对单个企业发放最低贷款额度应不低于匡算额的50%。
第九条 科技创新贷款利率如需上浮的,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50%。
第十条 科技创新贷款结息方式由承办银行确定。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贷款期限根据创新项目周期确定,一般为1年。贷款归还后,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可以继续申请贴息贷款,区科技局按本贷款管理办法决定是否再给予贴息,但连续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连续贷款期限超过2年的,区科技局不再给予贴息。
第十二条 承办银行设立科技创新贷款风险金。科技创新贷款风险金的测算方法是:贴息贷款年贷款累计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风险金最高为贷款累计额的2%;年贷款累计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风险金最高为贷款累计额的1%。在风险金最高限额范围内,区科技局和承办银行按实际发生不良贷款金额各承担50%的风险责任。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贷款的具体操作事项由区科技局与承办银行订立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龙湾区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科技强区战略,加强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根据国家、省、市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温龙政办发〔2008〕13号)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设立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旨在发挥政府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加大科技投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区科技局每年安排科技项目经费1000万元作为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贷款项目的贴息、贷款风险金管理等。贷款贴息资金设立资金专户,资金专户储存于承办银行。
试行期间,暂定龙湾农村合作银行为科技创新贷款承办银行。试行期结束后,科技创新贷款承办银行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监督科技创新贷款的使用。
科技创新贷款风险金的额度及支付方式须提交区科技经费重大项目审定小组讨论决定。
第五条 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重点支持科技产业化类项目。科技产业化类项目是指研制的产品或技术较为成熟,可进入批量生产和产业化阶段的科技项目。
第六条 对于科技创新贷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贴息资金支持期限一般为1年。重大、重点项目及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可以继续申请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区科技局按本办法决定是否再给予贴息,但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连续支持不超过2年。
第二章 项目申请单位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是遵纪守法地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财税隶属关系在龙湾,并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三)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的单位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二)申请贷款的单位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已在承办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而且有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的意愿。
(四)符合承办银行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九条 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申请单位不得申请项目:
(一)有骗取科技经费行为的;
(二)有科技项目被强制中止的;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五)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为提高科技经费使用效率,确保项目申请单位能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圆满完成科技项目合同书上的任务要求,项目申请单位除应满足以上实质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二)有项目尚未按规定要求验收的,不得申请新项目;
(三)与其他申请单位联合申请的,则参加联合申请的单位不得独立申请新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及龙湾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优先支持:
(一)属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海洋及核电);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特别是原始创新项目;
(三)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龙湾区支柱产业发展具有重大促进和带动作用的项目;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先进标准的项目;
(五)利用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项目,特别是“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或基础研究计划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重点支持的其他项目,如职业病防治项目等。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支持:
(一)属高能耗、污染环境的项目;
(二)以科技合作的名义,用以争取龙湾区科技经费作为合作基础的项目;
(三)项目已经由其他财政经费支持的;
(四)申请项目的内容被其他人的专利权覆盖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五)申请项目的内容与成熟技术相似或雷同的:工业项目、社会发展项目在浙江省范围内有相似或雷同的成熟技术的,农业项目在龙湾区范围内有相似或雷同的成熟技术的;
(六)申请项目未能量化项目技术指标、经济指标的。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经济成本效益分析),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计划进度安排,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经费预算;
(三)项目查新报告;
(四)申请合作项目,应提供合作合同书或协议书;
(五)其他附件。
第四章 项目立项程序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项目评审按照《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确定拟立项项目及其贷款匡算额,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
第十七条 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按《龙湾区科技创新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科技创新贷款手续。
单个项目的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00万元以内,承办银行对单个项目发放最低贷款额度应不低于匡算额的50%。
项目承担单位放弃科技创新贷款或承办银行不给予科技创新贷款的,区科技局不再另行补助。
第十八条 获得科技创新贷款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区科技局签订《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五章 项目的执行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贷款的使用与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科技创新贷款产业的利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先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科技创新贷款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对首次检查不合格的项目,将责令项目承担单位整改;若整改后仍不合格,将停止贴息。
第二十二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的,按《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贴息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合同期满后,必须进行项目验收,由区科技会同区财政局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科技创新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
(三)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
(四)项目贷款合同书;
(五)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六)项目财务审计报告(区科技局统一委托审计机构出具);
(七)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八)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九)如需绩效评估,则应提供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十)如项目失败,项目承担单位应出具失败原因的报告;
(十一)经区科技局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实地考核,并如实填写《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实地考核表》。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验收由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部分组成。其中,技术验收应成立技术专家组;财务验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承办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通过自愿申请、公开竞标确定。
第二十七条 技术验收主要是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分为会议验收和通信评议验收两种方式。
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八条 财务验收内容包括:
(一)科技创新贷款的支出、付息情况的真实性审计;
(二)按照相关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科技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
(三)对财务验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采取打分制(总分100分),其中:技术验收占50%、财务验收占30%、经济效益占20%。
项目验收得分70分及以上,为验收合格。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验收不合格:
(一)项目验收得分低于70分;
(二)技术验收得分低于25分;
(三)财务验收得分低于20分;
(四)经济效益得分低于10分。
第三十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结合科技创新贷款基准数、项目验收得分,安排项目贴息额度,并提交区科技经费重大项目审定小组审定。
项目贷款匡算额低于项目实际贷款额度的,以项目贷款匡算额为科技创新贷款基准数。项目贷款匡算额高于项目实际贷款额度的,以项目实际贷款额度为科技创新贷款基准数。
(一)项目验收得分90分及以上的,以科技创新贷款基准数的100%为基数,结合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计算得出该基数的利息费用。该利息费用即为贴息额度。
(二)项目验收得分80分—89分的,以科技创新贷款基准数的90%为基础,结合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计算得出该基数的利息费用。该利息费用即为贴息额度。
(三)项目验收得分70分—79分的,以科技创新贷款基准数的80%为基础,结合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计算得出该基数的利息费用。该利息费用即为贴息额度。
(四)项目验收得分70分以下的,不予以贴息。
第三十一条 审定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公示拟贴息项目,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拨款。
第三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主题词:科技 资金 管理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