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龙湾区 > 正文

关于印发2011年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温龙教普〔201149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2011年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教育学区、初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进一步推进教育公平,规范招生秩序,确保适龄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2011年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2011年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一、组织机构

区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招生工作;区教育局中学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各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实施本校招生工作,处理学校招生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二、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200491(含91)之后2005831(含831)之前出生的适龄儿童,200491之前出生的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缓入学证明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2011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公办中小学的招生对象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龙湾区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

(二)驻扎在龙湾区区域内部队现役军人、区政府引进并服务于龙湾区域的高级人才子女。

(三)父母系龙湾区合法出国并具备有效证明材料的华侨、华人,其子女户籍随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四)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在龙湾务工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1)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需户籍所在地政府开具学生无监护条件且同意外出就读证明);

    2)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龙湾区取得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暂住证)一年以上的;

3)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一年以上;

4)在居住地有相对稳定的住所(自有住所或办理正式租住手续一年以上);

5)其父母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确因特殊原因要求在龙湾区就读的适龄儿童。

龙湾区户籍的存在中、重度听力、视力、智力障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入学儿童少年,到温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地址:永嘉县瓯北镇和二村,联系电话:0577-5776112857782292)报名就读的,实行免学费教育;到其它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费自理。龙湾区户籍的存在轻微听力、视力、智力障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入学儿童少年到施教区施教学校报名,随班就读。

三、照顾对象

下列对象的子女可享受照顾安排:

() 省绿叶奖获得者、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专业人才;

() 烈士;

() 对龙湾区教育事业有较大贡献者:

1. 区级及以上“三坛”和名师、名校长、名班主任;

2. 近三年获得区级及以上师德楷模、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尊师重教先进个人等荣誉者;

3. 当年区级及以上尊师重教先进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4. 其他对教育事业有特殊贡献者。

() 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明确规定的其他需要照顾对象。

四、报名办法

(一)201173之前登记或迁入的龙湾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持户口簿、父母身份证、房产权证、儿童预防接种证、适龄儿童入学通知书(小学报名)、2011年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毕业生素质报告单(初中报名)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单寸照片2张,到施教区施教学校报名。201173之后登记或迁入的龙湾区户籍的适龄儿童,持上述相关材料到区教育局教育二科(中招办,下同)报名,经核查后作统筹安排。

龙湾区实验中学、龙湾区外国语小学、龙湾区第二小学施教区施教对象报名时必须提供其家长在规定的施教区范围内的房产权证。

永中一小、永中二小施教区施教对象报名时必须按附件中的要求提供其家长在规定的施教区范围内的房产权证或有相对稳定住所的证明。

施教区对象报名需提供房产证报名的几种特殊情况处理:

1)房屋产权人为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学生及其父母户口与上述房产权人在一起,学生父母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持上述房屋产权证报名。

2)房屋产权人为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学生户口从出生申报起就与上述房产权人在一起,可持上述房屋产权证报名。

3)房产证在抵押的,可将房产证复印件由抵押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签字、抵押单位盖章后(复印件上记上经办人联系电话),连同抵押贷款协议书交学校,代替房产证报名;房屋产权证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可用房开公司的购房合同、发票及房管局收件收据,代替房产证报名;民间契约及协议(公证)无效。

4)房屋正被拆迁的,可用拆迁安置协议书代替协议书中的安置房房产证报名。

5)营业房的产权证不能作为入学报名依据。

(二)驻扎在龙湾区区域内部队现役军人、区政府引进并服务于龙湾区域的高级人才子女凭户口簿、父母身份证、儿童预防接种证、2011年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毕业生素质报告单(初中报名)、有关部门(单位)的有效证明(含区人才办证明)、军官证件(现役军人)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单寸照片2张,于745日前到龙湾区教育局教育二科报名,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三)华侨、华人子女持父母原籍户口证明、龙湾区侨办证明、现监护人公证材料、现监护人户口簿、儿童本人的户口簿或护照及儿童预防接种证,到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施教学校报名。

(四)具备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持原籍户口簿,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夫妻双方同时进城务工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城务工、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同意外出就读的证明,居(暂)住证和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监护人的工商执照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小学毕业证书(初中报名)以及近期免冠单寸照片两张,可到居住地附近的公办学校报名(区实验中学、区二小、区外国语小学除外)

(五)照顾对象凭有效证件或凭证于745日到区教育局教育二科报名,区教育局将根据照顾对象的意愿和其子女入学方便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五、招生办法和程序

根据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实行分期分批招生办法(分期招生安排表与学校招生计划及分批招生对象见附件)

公办学校招生程序:按第一至第五批次顺序分批招收学生,额满为止。

1. 先招收第一批(施教区对象)适龄儿童,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优先招收户籍迁入时间较早的适龄儿童少年,未录取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2.第二至第五批学生的录取办法:当上一批学生录取后有剩余学额,可启动程序招收下一批的学生。若报名学生少于该学校剩余学额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学生人数超过剩余学额时,采用电脑派位方式招生,额满为止。

六、招生纪律

(一)各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精神进行招生,不得擅自变更招生办法。

(二)各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条件和招生程序组织招生,要严格控制班额和招生总容量,必须尽一切努力确保本施教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民办中小学要按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数进行招生。

(三)要求招收特长生的初中,学校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具体方案,经区教育局同意后方可招生,未经同意,学校不能擅自组织招收特长生。

(四)各学校不得拒收区教育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

(五)各招生学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

(六)新生一律实行均衡编班。

(七)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违规招收的新生和插班生,区教育局不拔付相应教育经费,同时追究校长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学校将其劝回原就读学校或原户籍地学校就读。招生中发现其它违规行为,学校拒不整改或不及时整改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学校有关领导的责任(民办学校则吊销办学许可证)。

区教育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咨询:86356917、监督电话: 86387188

七、本实施办法由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11年龙湾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分期招生工作安排表

        2.2011年龙湾区公办小学招生计划数和招生对象

3.2011年年龙湾区初中招生计划数和招生对象

4.2011年龙湾区民办民工子弟学校招生计划数

 

 

 

 

 

主题词:义务教育  招生  实施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市教育局,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委维稳办,区信访局,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区公安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劳动局,区监察局,区房管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温州市龙湾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6月10印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龙湾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ongwanqu/20210528/99265.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