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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监察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安监中队,局机关各科室、监察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继续深化安全生产“12350”执法行动,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16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监察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监察执法对象
1、在安全生产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C、D类的生产经营单位;
2、从事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机械制造、船舶修造、冶金、合成革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3、2009年以来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察执法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3、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情况;
4、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制定情况;
5、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情况;
6、有否存在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情形。
三、时间安排
从2011年4月8日开始到5月31日结束。
四、组织实施
本次监察执法行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局机关各科室、监察大队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非煤矿山单位和2009年以来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专项监察执法;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安监中队对本辖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监察执法。
五、执法要求
1、高度重视。要把此次专项监察执法行动作为今年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责任分工,制订具体检查计划,组织监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进行认真检查,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2、突出重点。要结合本地实际以及近年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突出执法重点,突出专项监察内容。对在分级管理中被评定为C、D类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要督促、指导其立即组织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又不积极整改的,一律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直至整改到位、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对经多次宣传教育仍不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存在隐患整改不合格或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
3、规范执法。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准确理解相关条款,确保监察执法依法进行,提升执法效率和办案质量,做到监察执法规范化;同时,在监察执法过程中,要把依法检查和真诚服务有机结合在一起,注重本次专项执法行动的社会效果。
本次专项监察执法行动结束后,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安监中队要及时梳理检查基本情况,认真总结好的做法、存在问题及下步对策措施等。书面总结材料及统计报表于
附件:1、龙湾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监察执法行动分组名单
2、龙湾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监察执法行动企业名单
3、龙湾区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监察执法行动统计表
二O一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