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温龙城法〔2011〕48号
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规范机关工作秩序,促进机关效能建设,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的范围种类
请假的范围种类分为事假、病假(含公伤)、年休假、婚丧假、生育假、探亲假和其他有明文规定的假期。
(一)事假
1、事假应先抵用年休假,年休假满后再请事假的应从严把关,一次性不能超过3天,年累计不能超过20天。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事假天数计算。
3、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病假
1、请病假要附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女职工请假2个月以上的,需另附计划生育孕检证明。年休假未用完的,病假应先用年休假冲抵。
2、病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则按病假天数计算。
3、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含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含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当年享受各类疗养活动的,先冲抵年休假,当年年休假已满再疗养的应冲抵次年年休假。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2)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工龄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工龄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当年请探亲假的。
4、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再有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5、年休假不包括公休假与法定假,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四)婚丧假
1、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不享受晚婚假。
请婚假的,在审批时附上结婚证复印件;婚假应在当年一次性用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