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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管理制度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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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龙城法〔2011〕48

请销假管理制度

 

  为规范机关工作秩序,促进机关效能建设,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的范围种类

  请假的范围种类分为事假、病假(含公伤)、年休假、婚丧假、生育假、探亲假和其他有明文规定的假期。

  (一)事假

  1、事假应先抵用年休假,年休假满后再请事假的应从严把关,一次性不能超过3天,年累计不能超过20天。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事假天数计算。

  3、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病假

  1、请病假要附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女职工请假2个月以上的,需另附计划生育孕检证明。年休假未用完的,病假应先用年休假冲抵。

  2、病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则按病假天数计算。

  3、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含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含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当年享受各类疗养活动的,先冲抵年休假,当年年休假已满再疗养的应冲抵次年年休假。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2)当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工龄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工龄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当年请探亲假的。

  4、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再有符合上述情况之一的,其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5、年休假不包括公休假与法定假,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四)婚丧假

  1、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不享受晚婚假。

  请婚假的,在审批时附上结婚证复印件;婚假应在当年一次性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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