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龙湾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进一步推动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是指企业通过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开承诺,向全社会承诺信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约束和规范自身行为。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评估标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和践行承诺的信用程度进行系统综合评估,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提供给有关部门作为企业信用等级参考依据,落实相应的政策措施以激励或制约企业。
第三条 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坚持“统筹规划、逐步推进、系统评估、分级管理、突出重点、程序严密、公正透明,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工作范围及目标。工作范围是全区各类企业(市属企业除外)。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建设工程)等高危行业企业;消防重点单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逐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在2015年底前全区高危行业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诚信管理实施率达到100%,规模以下工矿商贸企业实施率达到80%以上。
第二章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
第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核、分类考评的原则和程序产生。
第六条评估职责分工
(一)各街道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和审查。
(二)区安监、住建、消防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行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和审查;
(三)区安委办负责对街道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和审查的结果进行抽查审核。
第七条 评估程序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细则》执行,按照公开承诺、企业申请、组织评估、抽查公布等程序进行。
(一)公开承诺。纳入诚信管理的企业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方式,明确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企业申请。由企业对照相应评估细则进行自查评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向街道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申请。
(三)组织评估。街道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接到企业申请后,按评估职责划分,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进行评估审查,确定等级。街道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评估结果上报区安委办。
(四)抽查公布。区安委办按一定比例,对街道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和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如抽查审核结果误差率超过一定比例,则要求街道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重新评估审查。区安委办最终对评估审核确定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情况进行统一公示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级别管理。
(一)等级划分: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按照分级原则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分别表示为“好”、“一般”、“差”、“不合格”。
(二)有效期界定。
1.A级企业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2.B级企业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3.C级企业有效期为半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4.D级企业无有效期,经整改后安全生产状况有较大改善的,应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5.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暂不予以级别评定,在“黑名单”解除后,应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三)级别确定及调整。
1.不参加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的或不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诚信承诺的企业,直接作为D级企业管理(暂未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范围的企业除外);
2.A、B、C级企业不按期申请评估的,一律作为D级企业管理;
3.通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的企业可直接作为A级企业管理,通过市、区两级规范化考评达标的企业可直接作为B级企业管理;
4.规模以上企业发生1起死亡1人或2起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诚信管理等级下调1级,其他企业发生1起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诚信管理等级下调1级;
5.有效期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诚信管理等级下调1级。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开承诺
第九条 企业要与街道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内容。《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由街道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加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五)杜绝违章指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现象发生。
(六)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七)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九)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监察。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企业以《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为载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在门口显要位置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第四章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
第十二条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诚信严重缺失的,由街道或有关行业部门认定后,上报区安委办审查确定,列入“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进行重点监管。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列入“黑名单”: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各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规模以上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A级的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其他企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D级企业在评估确定级别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黑名单确定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街道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安全检查、事故调查、举报投诉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