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龙湾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重点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5月25日
龙湾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重点治理年活动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综合整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工作力度,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将2012年确定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重点治理年。为推进工作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重点治理年活动,通过强化源头管理,严密过程控制,严厉末端治理,加强部门配合,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工作效果,实现治理目标。全区各部门、各街道要进一步深化基层基础建设,全面加强再生育全过程管理服务,强化执法监管,保持打击查处“两非”行为的高压态势,为实现“十二五”期末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趋向正常范围的治理目标做出应有贡献。
二、工作任务
(一)切实加强再生育全过程管理服务。规范再生育审批,采取“网格化”管理、“一对一”跟踪服务模式,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孕情监测机制,推行再生育合同管理,再生育对象凡有“两非”行为的,一律取消再生育指标。
1.规范再生育审批。全面推行再生育孕前审批,实现孕前审批率90%以上。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对象,村(居、社区)计生服务员主动上门服务,帮助其办理审批手续。对获审批的再生育对象,街道、村(居、社区)两级须建立再生育管理服务档案。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者未经审批妊娠14周以上的,须经专人调查,确无“两非”行为的,方可补办再生育审批手续。凡查实有“两非”行为者,一律不予办理再生育审批,取消再生育指标,擅自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2.推行合同管理。引导再生育对象在办理再生育审批前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再生育管理服务合同》,规定双方权利与义务,将“三查”及随访服务、孕情报告、《再生育证》发放、再生育管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写入合同条款。
3.落实孕情监测。安排再生育管理服务对象孕前参加每季度一次的“三查”服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再生育管理服务档案。村(居、社区)计生服务员发现再生育对象怀孕后,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街道计生办,同时,街道、村两级的再生育管理服务档案转为孕情跟踪服务档案。再生育对象怀孕后,由村(居、社区)计生服务员落实每月一次的随访服务,街道计生专干或计生服务站工作人员落实每两月一次的随访服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妇保医生定期进行保健随访服务。上述随访保健服务情况记录在孕情跟踪服务档案。发现孕情突然消失的,相关随访工作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街道计生办,街道计生办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上报区性别比综治办公室立案调查。
4.责任落实到人。按照包片、包村、包人的原则,将再生育全过程管理服务工作纳入人口计生“网格化”管理内容,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包片、街道干部驻村包格、村(居、社区)干部包人,街道办事处与相关包干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
(二)严厉查处“两非”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查处以下违法犯罪行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非法实施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组织、介绍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非法购置、使用B超及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违法制作、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和销售有关非医学需要鉴定、选择胎儿性别出版物和印刷复制品资料的;违法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鉴定、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并采取以下三项工作措施:
1.全面排查。公安、卫生、计生、食药监等部门要定期开展情报信息专题研判,不断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和优势,积极配合卫生、人口与计生、食药监等部门,深入分析育龄妇女领取《再生育证》后未生育、怀孕后外出、孕情消失、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等情况,重点监控各级医疗保健、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B超检查、人流、引产情况,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及时立案侦查、顺线彻查,为实现“精确打击”提供有力支撑。
2.大力整治。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食药监、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结合治安热点部位集中整治工作,对外来人口聚居区域等重点部位,无证无照、私人诊所等重点目标,无行医资格的非法游医等重点对象,进行定期清查整治,彻底消除“两非”案件滋生的环境。
3.严厉打击。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非法进行节育、输卵管复通、取环等手术和非法行医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一律刑拘、一律报捕、一律起诉,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牢固树立“打团伙、挖幕后”意识,坚持深挖“两非”违法犯罪的器材、药品采购和客户的结构关系;坚持深挖组织者、非法销售器械者和以往“两非”客户,深入开展关联串并,实现彻底打击。
(三)严格执行凭证、定点接产引产制度。规范终止妊娠证明的办理,加强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严格执行凭证、定点接产、引产制度,落实医、药监管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重点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以及非法行医行为的监管和打击。
1.规范终止妊娠证明办理。(1)符合再生育条件、确需实施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须到省卫生厅指定的产前诊断机构进行鉴定;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应当取得医学诊断证明,凭此证明到区人口和计生局开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方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2)符合再生育条件、拟施行妊娠14周以上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须到指定的产前诊断机构取得医学诊断证明或终止妊娠建议书,向计划生育管理所在地街道计生办报告,经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再向区人口和计生局提出审核申请,经专家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区人口和计生局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计生办书面告知申请人。(3)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拟施行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由区人口和计生局或街道出具《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2.加强定点服务机构管理。(1)经批准取得定点实施接产、引产资质的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内部管理,完善相关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在施行接产和引产手术或孕产妇B超检查前,必须认真核实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身份,实行实名登记。严格执行凭证接产、引产的规定,对于无《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的分娩对象(包括流动人口),定点接产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报告计生部门。对于妊娠14周以上无《终止妊娠手术证明》的引产对象(包括流动人口),应立即报告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办,街道计生办要立即予以核实,待核实批准后方可施行。(2)区卫生局、区人口和计生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定点医疗保健计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执法检查,督促落实相关管理制度。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在B超检查、产房、引流产手术等场所门口安装视频监控录像设备等,强化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发现违反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取消其定点终止妊娠单位资格。非定点终止妊娠机构擅自施术的,按“两非”案件从严查处。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2年4月15日—5月30日)
1.区政府制定下发重点治理年活动实施方案,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区各有关部门、各街道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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