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温州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0日
温州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为进一步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发挥其在社会工作及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指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条 市、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是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管理、培育、评估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授权的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办社工机构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登记管理
第三条申请设立民办社工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但适当降低设立门槛: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万元(社区类民办社工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元)。
(二)对于综合性或优抚安置、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慈善公益等类型的民办社工机构,取消业务主管单位的前置审批,改业务主管单位为业务指导单位,可由民政部门担任。在明确业务指导单位后,申请人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三)凡申请登记的民办社工机构,在章程中应明确:
1.社会工作服务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方式。
2.保证发起人中至少有1人取得国家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2人取得国家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
3.保证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登记。
第四条对于社会需要而又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社工机构,可由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业务范围帮助其联系或落实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并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第三章激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