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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龙湾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发明电〔201218)等文件要求,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障村集体及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耕地,构建地籍信息系统,提升地籍管理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立足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按照“主体平等”、“村民自治”的原则,尊重街道、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并存的现状,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二、工作依据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政策。

  三、工作范围

  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对象为全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已批准撤村建居行政区域范围内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四、工作方法

  (一)运用现有成果。本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在集体土地农用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基础上,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所有权界线已经依法确认,并且没有发生变化或提出权属争议调处申请的,可使用原权属界线,并按集体土地全覆盖的要求,重新量算集体土地面积,按变更登记模式进行;未开展农村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调查底图以2004年详查资料境界图为基础,按初始登记模式进行。

  (二)界线调查。以行政村(地籍调查子区)为基本单位,以集体农用地登记成果为基础,对权属界线进行复核,若权属调查没有全覆盖的,或图上界线不明确或与实地不一致的,应进行补充调查;原界址点已发生变化或设立不符要求的,须重新进行调查和指界确认,绘制宗地草图;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并在土地登记簿和所有权证书备注栏中标注面积精度说明,飞地及争议地按实测面积计算。

  (三)争议调处。各街道应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对有争议一时又难以解决的,争议双方协商约定争议地块的范围,应独立划宗暂缓登记,待争议处理后,再行划入相关宗地或单独划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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