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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9〕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再生资源回收整治工作是加强我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深入推进“四大整治”、创建文明城区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再生资源回收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把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区再生资源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增挂区再生资源回收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牌子)负责全区再生资源回收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供销联社,负责全区再生资源回收整治日常工作。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本次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照工作方案要求,做到任务细化,责任具体,扎实开展好各阶段工作。各有关执法部门要确保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既要敢于动真碰硬,又要做到以人为本。

  三、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成员单位要确定职能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协调,并定期编发工作简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月25日前将当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区再生办(区再生办联系方式:85606835,电子邮箱:lwqzsb@126.com)。同时,要加强新闻宣传工作,丰富宣传形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落实保障,强化督查。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落实经费、人员和其他工作条件,为整治工作提供保障。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切实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巩固好整治成果。区政府将对再生资源回收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整治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温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方案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为规范市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市场,改善城市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温州、建设文明城市的目标,按照“以区为主、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原则,实行市、区、乡镇(街道)、村(居)联动,合力推进,下大力气,解决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各种经营乱象,在城市规划区内逐步形成统一规范、卫生整洁、文明有序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二、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为温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再生资源回收流动收购人员。整治重点区域是城郊结合部、闲置土地与厂房等,重点对象是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

  三、整治内容

  (一)持照经营的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场地的隔离设施要美观整洁,与周围环境协调。

  2.围墙外要保持整洁,不乱堆废旧物资。要保持墙面整洁,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包括刷写广告用语)。不擅自设置户外广告。门前卫生,按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要求执行。不占用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收购、晾晒、整理废旧物资。

  3.收购站点门口要有醒目、统一的再生资源回收标识。标识规格由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再生办)统一确定。

  4.场地内废旧物资要堆放整齐有序,保持场地整洁,通道畅通。生产和生活污水按环保要求予以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5.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设备。堆放废纸、废塑料等易燃物的,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严格按照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回收经营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营业范围为废旧物资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7.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实行定点收购。温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目录与温州市市政公用设施定点收购单位名录,由市再生办会同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市政园林局、温州电力局、电信温州分公司、市交通局负责制订。

  8.经整治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再生办发给统一标识。统一标识要悬挂在收购站(点)门口醒目的位置。

  (二)无照回收站(点)。对现有的无照经营再生资源的收购站(点),按照有照回收站(点)标准对其用地、房产、卫生、消防、环境等基本条件进行整治。符合有照收购站(点)整治标准的,经市再生办核实后,给予登记注册;对不符合整治标准的,由经办人(产权人)限期自行撤销(拆除),对拒不撤销(拆除)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三)流动收购人员。对市区从事再生资源流动收购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统一上岗证的办法管理。

  1.流动收购人员实行总量控制。由各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内流动收购人员合理配置需求确定控制总量(原则上每1000-1500户或每个社区安排1-3名流动收购人员)。

  2.流动收购人员的服装、上岗服务证由市再生办负责设计和定点制作,各区再生办负责将其发放到乡镇(街道)。

  3.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核定控制范围内开展人员登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登记、筛选后,将名单报区再生办。各区再生办审查、核实、汇总后,报市再生办。

  4.流动收购人员上岗前的培训,由各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培训内容、考试内容由温州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负责拟订。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发给合格证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培训合格证书发放服装、上岗服务证。

  5.流动收购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开展收购业务时应统一着装,佩带上岗证,举止文明,诚信收购,不得以各种形式扰民;收购的废旧物资应投售给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回收企业,并做到当天收购当天投售;不得在居住地、道路、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乱堆、乱放、乱晒和分拣收购来的废旧物资;不得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不得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6.各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应加强对辖区范围内流动收购人员的管理,与流动收购人员签订管理协议,落实管理措施,明确相关责任和要求。

  7.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发展回收网络,收编流动收购人员。

  8.再生资源流动收购人员实行统一着装、统一上岗证的管理,先确定部分街道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予以推广。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9月1日—9月30日)制定整治方案,召开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领导小组会议,部署整治任务,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整治工作良好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09年10月1日—11月15日)。鹿城、龙湾、瓯海区政府对辖区内整治对象开展全面调查,摸清辖区内回收企业的数量,有照、无照情况,经营规模及环境卫生状况等,为开展整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重点是要摸清占(租)闲置建设用地,空置厂房和居住房的无照收购站(点)情况。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11月16日—2010年1月31日)。鹿城、龙湾、瓯海区政府和市各相关部门分别按照整治工作标准、要求和部署,全面开展集中整治,纠正存在的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规范提高阶段(2010年2月1日—2011年10月31日)。继续巩固、完善、提高整治工作,城市规划区内回收网点和从业人员基本做到“七统一”、“四规范”,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规范服务项目、规范服务标准、规范文明用语、规范服务地点,基本消除废旧物资流动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建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环境优美、经营有序、方便群众、利于治安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同时,根据整治工作经验,制订长效管理措施和机制,切实巩固整治成果。

  五、职责分工

  本次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鹿城、龙湾、瓯海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按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切实抓好再生资源回收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一)鹿城、龙湾、瓯海区政府在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的同时,重点牵头负责对占(租)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闲置厂房和居住房等进行无照收购再生资源的回收站(点)的整治工作,对辖区范围内的流动收购人员加强监管。

  (二)部门任务和职责。

  市文明办: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整治的宣传指导,协调与城市文明创建的相关事宜。

  市经贸委: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参与市场整顿,落实有关扶持政策,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市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整治活动的治安管理,并依法查处整治过程中阻碍公务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清查处理违法、违规收购和收赃、销赃行为。

  市规划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项目的规划选址,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市环保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非法占道、违反城市市容的行为,加强对回收网点周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市工商局:牵头取缔无照回收网点,对统一设立的回收站及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经营户登记注册或变更,并加强市场监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规划功能做好再生资源市场用地的供地落实工作,查处非法占用土地从事废旧物资收购活动的行为。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再生资源回收市场整治经费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向上争取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资金支持。

  市供销社:负责市再生办的日常工作。协助做好有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整治工作,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的发展和培育,负责回收网络体系建设的有关业务指导,牵头组建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并对其进行管理与指导。

  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负责制订流动收购车辆使用和行业服务规范、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和资格认定,并组织实施,以及负责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三)再生资源回收整治工作执法处罚由公安、工商、经贸、环保、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整治工作的领导,把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负责整治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鹿城、龙湾、瓯海区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摸清底细。凡在市区范围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的,都应列为调查摸底对象。鹿城、龙湾、瓯海区政府要切实抓好调查摸底工作,组织专门力量,落实相关责任,在辖区内进行地毯式调查,提高相关数据和情况收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确保调查摸底的质量。

  (三)协调配合。各成员单位要确定职能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联络员,建立联络员制度,形成协调配合的工作网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和联络员会议,研究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做好沟通、指导、协调、督查工作,并定期编发工作简报。鹿城、龙湾、瓯海区政府和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每个月报送一次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由市再生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并抄送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同时,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形成整治合力。

  (四)保障经费。要统筹安排,落实好经费、人员和其他工作条件。市、区两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专项整治经费,及时为整治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五)监督检查。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将再生资源回收整治工作列入重点督查内容,对有关单位履行职责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治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落到实处。对不按整治工作要求行动或行动不力的单位,由市再生办向该单位下发《督办通知书》,以全面推进再生资源回收整治工作。

  本方案由温州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行业  整治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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