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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九日


龙湾区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9〕111号)、《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温龙委发〔2009〕47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工作机制

  (一)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我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及时、全面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速度、结构等状况;完善GDP核算制度,满足GDP分级核算需要;进一步加强行业部门服务业业务统计,为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及加快服务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二)工作机制

  1.分工负责制度。由区级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采取整体设计、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协同实施。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统计和所管理行业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

  2.统筹协调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区统计局或视需要由区政府办公室召集区级有关部门,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督促、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

  3.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对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和区级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年度考核制度,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区级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列入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内容。

  二、具体工作

  (一)服务业统计范围及调查对象

  服务业包括以下15个门类: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2.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批发和零售业;4.住宿和餐饮业;5.金融业;6.房地产业;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教育;12.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13.文化、体育和娱乐业;14.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15.国际组织。

  调查对象为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统计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1.财务统计及方法。区统计局根据《浙江省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负责将调查对象划分为限额以上单位、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经营户两大类;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实施统计调查。

  2.业务统计及方法。区级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业务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

  限额以上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实行季报制度。限额以上单位一季度报告期为1至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至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至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至11月以及全年1至12月,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及区各有关部门的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12月10日、次年3月10日前;从2009年二季度开始试行,2010年正式实施。

  限额以下和个体抽样调查建立季报制度。限额以下和个体抽样调查一季度报告期为1至2月,二季度报告期为1至5月,三季度报告期为1至8月,四季度报告期为1至11月,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报送时间分别为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2月15日前;2009年二季度开始试行,2010年正式实施。

  业务统计调查频率和上报时间由各部门自行决定,主要业务统计报表在上报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四)组织实施

  区统计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制定抽样调查制度,编制数据处理程序和网上直报程序,审核、汇总、评估和发布全区服务业统计数据。区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本地区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名单,指导开展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及统计业务培训、数据质量评估等工作,负责相关行业的限额以上单位财务调查和限额以下单位及个体户的抽样调查、审核、汇总,上报本地区服务业统计报表。

  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区统一的服务业财务统计网络平台上,组织实施所管理行业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做好本部门业务统计调查、数据评估分析等工作,及时向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负责本辖区内业务统计和法人单位财务报表及个体单位调查的布置、收集、审核、数据处理和上报。

  三、工作要求

  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调查难度大、业务要求高,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做好统计保障。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各部门要抽调专业人员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年度财政预算要保证开展调查所需经费,确保服务业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统计基础。统计部门牵头,人事、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工作。加强统计台账和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做到数出有据,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加强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强化依法统计。要广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营造依法、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附件:区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附件

区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和工业园区

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

  区统计局:负责全区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制度和抽样调查制度,开展业务培训,指导基础台账建设,检查、评估各镇(街道)、工业园区和区级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工作和数据质量,开展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其他有关行业的限额以上服务业单位日常统计调查和限额以下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分析、监测全区服务业发展。

  区教育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区教育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区教育系统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区科技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区科技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区科技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区民政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区民政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区社会福利业法人单位的财务统计调查,做好全区民政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区建设局:负责做好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变动统计,向统计部门抄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变动统计资料。

  区房管分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统计制度,做好房地产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区经贸(交通)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区交通运输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区道路运输、水上运输业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做好相关业务指导、检查,会同统计部门做好全行业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区卫生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区卫生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全区卫生系统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做好全区卫生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法人单位财务统计调查报表和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区体育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区体育服务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区体育产业、社团协会等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区风景旅游管理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区旅游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区旅游景点、旅行社等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区外经贸局:指导做好外经贸行业的统计工作,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

  区国税分局:负责提供相关的企业登记信息;提供核算和考核所需的税收资料。

  区地税分局:负责提供相关的企业登记信息;提供核算和考核所需的税收资料。

  区工商分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区工商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全区工商统计业务指导、检查和数据质量评估;做好企业、个体经营户注册登记库建设,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以及企业、个体经营户等基本单位名录的登记、变更和注销资料。

  区人事劳动局:制定并组织实施我区人事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制度,做好机关和事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向统计部门抄报本部门主要业务统计报表以及机关和事业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登记、变更和撤销资料。

  区质监分局:做好法人代码库建设,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赋予法人代码的单位名录的登记、变更和注销资料。

  各镇(街道)、工业园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委会和各种服务业企业及个体户的统计工作(归教育、卫生、交通等部门的除外)。按要求对本辖区内的服务业统计数据进行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负责清查核实辖区内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建立和维护本镇(街道)、工业园区服务业统计单位名录库,规范统计基础,确保统计数据质量。负责制订并落实镇(街道、工业园区)、村(居)统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主题词:经济管理  服务业  统计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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