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省残联《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56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本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2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目标
清理无合法证照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用工,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农村地区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活动,使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专项行动对象和内容
专项行动主要对象是:
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小砖窑厂、小矿山、小作坊等用工场所,以及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用工周期较短的餐饮娱乐行业,重点打击并依法取缔黑砖窑。
检查内容主要是: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采矿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三)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三、整治时间和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6月初开始至7月底结束,为期两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6月上中旬):宣传发动阶段。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引导用工单位积极开展自查自纠,消除违法经营、非法用工的恶劣影响。
第二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上旬):摸底排查阶段。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广泛深入宣传的基础上,按照通知确定的几个重点领域,展开全面彻底的调查摸底。调查摸底要求逐户登记造册,整治的三项内容齐全,做到对象数量清、基本情况清、经营状况清。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置,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采取迅速、果断、有效的处置办法。
第三阶段(7月中下旬):重点督查阶段。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镇(街道)摸底排查情况,组织各成员单位分组对各镇(街道)及有关用人单位进行抽查、督查,进一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加强组织领导,决定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联系副主任、区人事劳动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人事劳动局、区民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卫生局、区工商分局、区安监局、区总工会和区残联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劳动局。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研究确定本辖区专项行动方案,分解落实任务,充实一线执法检查人员,认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二)分工负责,认真排查。为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扎实推进、取得实效,各镇(街道)、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劳动部门对非法用工及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区公安机关要对违法扣留各种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拐骗和拘禁劳动者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等违法经营行为。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开展相关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区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区卫生部门要检查并处理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规定的行为。民政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受害人及时提供救助。监察机关要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失职渎职等违纪问题进行查处。区工会组织要加强镇(街道)、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区残联组织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残疾人劳动权益的监督,发现残疾人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村(社区)级基层组织作用,对所辖区域内的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小砖窑厂、小矿山、小作坊及餐饮娱乐场所进行认真全面排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始终保持信息渠道的畅通,按要求及时上报数据和资料,发现重大违法行为要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三)健全机制,做好引导。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规范用工、合法经营等方面的有关制度,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案件协助调查等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逐步探索建立加强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宣传部门要做好舆论引导,宣传好的典型,曝光严重违法企业,避免个案炒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有关材料报送和总结工作。
1.区人事劳动局要切实履行好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按要求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各类信息资料。
2.各镇(街道)将专项行动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于6月11日前上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各镇(街道)将摸底排查情况(见附件2)于7月9日前上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4.各成员单位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本单位开展专项行动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及汇总情况(见附件3)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祝平光,联系电话:86922802,传真:86922802, E-mail:lwldjc@126.com )。
附件:1.龙湾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排查情况
3.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案件处理情况
二○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1
龙湾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光羽
副组长:孙方忠(区政府办公室)
金 林(区人事劳动局)
成 员:朱明锡(区人事劳动局)
杨乃亢(区公安分局)
陈文汉(区监察局)
池秀媚(区民政局)
冯 丹(区卫生局)
赵中南(区安监局)
孙 民(区国土资源分局)
郑文伟(区工商分局)
潘玉萍(区总工会)
王芝树(区残联)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事劳动局。
主题词:劳动 非法用工 整治 通知
抄送:市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