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龙湾区税收社会化征管委托代征操作规程》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龙湾区税收社会化征管委托代征操作规程
根据《龙湾区关于建立镇、街道考核激励机制推进税收社会化征管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税收社会化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本着“公平税负、扩大税基、强化征管”原则,特制订我区税收社会化征管委托代征操作规程。
一、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
国、地税部门应对各镇(街道)委托代征资格进行确定,分别签定《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附件1、2)。
二、委托代征对象
国、地税部门没有进行征管的漏征漏管户,包括个体工业、服务业以及国、地税部门与镇(街道)确定的其他行业。
三、下户调查
镇(街道)协税护税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对委托代征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下户调查,调查采集的内容包括业主名称、经营场所、联系电话、产品名称、年销售额、用地面积、厂房建筑面积、房产原值、租金费用、设备情况、用工情况、耗能情况等,调查后填制《下户调查信息采集表》(附件3),并由纳税人签章。
四、核定税额
(一)定额的核定及审批
区地税分局综合业务二科、管理科,区国税分局相关管理科室(所),镇(街道)经济办有关人员组成定额核定民主评议领导小组,由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对所调查的经营户进行民主评议核定销售额,主税种是增值税的应报国税部门审批核定销售额,主税种是营业税的应报地税部门审批核定销售额,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报地税部门审批核定。
(二)核定标准
工业企业应按照《龙湾区帐证不全纳税人最低预警值测算及纳税评估法》(附件4)核定销售额,服务业应按照(温地税征〔2004〕197号《温州市地税局服务业、娱乐业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规定核定销售额,房产税应按温地税〔2005〕092号《温州市区生产经营用房租赁计税收入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温地税〔2005〕093《温州市区自有生产经营用房计税价值评估纳税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核定。
(三)确定税额
协税护税人员对确定的销售额、房产税计税依据、土地使用面积,根据《委托代征税种、税目税率表》(附件5),制定《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附件6),并在核定通知书上盖国、地税部门的印章。
(四)税额的公布及通知送达
协税护税人员应对核定的销售额、应纳税额在镇(街道)公告栏中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满后,协税护税人员应将填制好的《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通知纳税人领取或下户送达给纳税人,并填写《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附件7)。
五、委托代征收入的缴存
委托代征收入(一律不收现金),分别缴存各镇(街道)在银行开设的国、地税委托代征账户。其账户专门用于委托代征收入,不得做为它用。
六、税票的领取、开具及税款的上解
国、地税部门票证管理岗向代征单位发放《票款结报手册》、完税证并对代征单位的票证的领用、结报进行管理,代征单位根据国、地税部门安装的委托代征软件开具税票。代征单位在使用票证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票证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档案管理
协税护税人员应将核定的营业额、应纳税额、已缴纳税额等情况登记入册。制做征管手册以及在征管中形成的其他有关资料按规定整理形成征管挡案。
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税收社会化征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镇(街道)、国、地税部门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解决在委托代征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报代征进度及成功案列,考核代征单位。
地税委〔 〕 号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 址: 地 址:
纳税人识别号:
地税编码: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费)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费)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费)款:
1.代征税(费)种:
2.代征范围:
3.计税(费)标准:
4.代征期限: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费)款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费)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费)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乙方按标准收取代征手续费。
2.乙方应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费)款情况,并严格执行税务机关的“双限”制度,限时间 日、限税(费)款 元,超过时间或税款标准之一的,应将已代征的税(费)款立即缴入国库。
3.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缴纳税(费)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4.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如乙方发生完税证或代征税(费)款丢失或被盗事帮,应在12小时内向甲方报告,对丢失或被盗的完税证或税(费)款,在1个月内无法找到或追回的,甲方将按税收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罚并由乙方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5.代征税(费)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6. 乙方因故不能履行代征工作的,不得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从事税(费)款征收活动,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办理结税(费)结票手续,交回《委托代征税(费)款证书》。
7. 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就代征税(费)、票证使用情况、税(费)划解、发票代开等情况的检查。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费)款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
2.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费)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3.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应当自文到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重新签定《协议书》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费)款的情况。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3.因乙方责任,造成税(费)款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要求追偿。
4.对乙方的税收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依法处罚,不受本协议限制。
六、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协议:
1.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费),乙方已经报告甲方,甲方同意中止协议的;
2.双方商定的其他中止协议的情形。
协议中止期满后,或中止事件消失,由甲乙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协议或者终止协议。
七、出现下列情况,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3.乙方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4.甲方依法撤销主体资格的;
5.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6.代征单位违反税款结报“双限”制度以及及票证管理规定2次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改正仍不改正的;
7.双方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终止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结清代征税(费)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费)款手续。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两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使 用 说 明
1.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2.协议适用于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费)款时使用。
3.协议第二项中,代征税(费)种:填写委托代征的所有税(费)种;代征范围:填写乙方负责代征税(费)款的纳税人范围;计税(费)标准:填写代征税(费)款的计税(费)依据及税(费)率;代征期限:填写委托代征税(费)款的时限。
4.协议第三项: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标准为根据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商定的比例。报告代征税(费)款情况的时间,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5.协议第四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标准为根据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商定的比例。
6.协议第八项:填写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有关事项。可以直接将协商事项的内容填写在本协议中,也可以另外制作从属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国税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税委〔 〕 号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 址: 地 址: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1.代征税种:
2.代征范围:
3.计税标准:
4.代征期限: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
2.乙方应于 终了后 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
3.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4.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5.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 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
2.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3.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3.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要求追偿。
4.对乙方的税收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依法处罚,不受本协议限制。
六、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协议:
1. 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乙方已经报告甲方,甲方同意中止协议的;
2.双方商定的其他中止协议的情形。
协议中止期满后,或中止事件消失,由甲乙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协议或者终止协议。
七、出现下列情况,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3. 乙方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4. 甲方依法撤销主体资格的;
5.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6.双方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终止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使 用 说 明
1.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2.协议适用于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时使用。
3.协议第二项中,代征税种:填写委托代征的所有税种;代征范围:填写乙方负责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范围;计税标准:填写代征税款的计税依据及税率;代征期限:填写委托代征税款的时限。
4.协议第三项: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标准为根据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商定的比例。报告代征税款情况的时间,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5.协议第四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标准为根据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商定的比例。
6.协议第八项:填写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有关事项。可以直接将协商事项的内容填写在本协议中,也可以另外制作从属于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附件3
下户调查信息采集表
企业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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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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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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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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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 年申报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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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积 |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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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原值 |
| 租金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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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情况 | 主要设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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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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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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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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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情况 | 工种 | 工人 |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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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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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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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变动 费用 | 电量(电费) | 水费 | 燃料 | 主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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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签字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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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人员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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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算预警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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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房产原值、租金费用如企业有提供资料的按提供的资料填写,如没有提供资料的按市局有关房产评估办法执行。自动化程度按手工、半自动、全自动、耗能型填写。
附件4
龙湾区账证不健全纳税人最低预警值
评估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账证不健全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区生产经营用房租赁计税收入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温地税〔2005〕092号)、《温州市区自有生产经营用房计税价值纳税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温地税〔2005〕093号)规定,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除市局服务业、娱乐业、房产税评估办法及区局制订的皮鞋、水暖、铸造行业评估办法外的所有账证不健全的纳税人。
二、信息采集
在税源调查过程中要填写下户调查信息采集表,必须要正确采集的信息指标有:
1.厂房情况:(1)土地面积;(2)建筑面积;(3)厂房原值;(4)年租金。
2.员工情况:(1)管理人数;(2)工人人数;(3)平均工资、工资总额。
3.用电量:月用电量(电费)或年用电量(电费)。
4.生产设备:(1)设备数量;(2)设备价值;(3)设备名称。
三、核定销售(营业)额的参考依据
1.纳税人生产经营当期所耗用的电量。
2.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普通工人及技术管理人员。
3.纳税人生产经营场地的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含自用、租用、出租)。
4.生产加工所必需的设备情况(数量和价值)。
四、分行业最低预警值(评估)值
1.如纳税人用电量能准确采集的,按电量计算最低预警值,根据我区现有的行业分布结构,结合每个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各个行业的典型调查结果分析,对我区各行业单位电量最低营业额测算如下:
(1)标准件行业:12元/度
(2)电器行业:15元/度
(3)阀门行业:35元/度
(4)食品机械行业:25元/度
(5)印刷行业:16元/度
(6)制笔行业:10元/度
(7)锁具行业:20元/度
(8)其他制造业20元/度
计算公式:月(年)纳税评估预警额=月(年)用电量(度)x单位电量营业额
2.如纳税人用电量不能准确采集的,可根据纳税人的工资总额、租金费用(自有房产视同租用)计算最低预警值
(1)工资总额:按实际的工人人数方法评估的,可根据设备、机器的最低配置人员人数、月最低平均工资为1200元计算。月工资总额=工人人数×1200元
(2)租金费用(自有房产视同租用计算):准确测量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出租情况。按温地税〔2005〕92、93号文件计算出其月租金。
计算方法:月纳税评估预警额=[月工资总额+月租金费用(自有房产视同租用)]/25%
3.各行业中纯加工业纳税人可根据纳税人的工资总额、设备折旧额及租金费用、相关能耗等计算纳税人最低预警值。
计算方法:月纳税评估预警额=[月工资总额+月设备折旧额+月租金费用+月能耗费用]/(50%-70%)
注:50%-70%根据采集的辅助材料费用、其他相关费用情况选择。
4.服装行业最低预警值为:3万元/人×年。
不锈钢拉管业最低预警值为:8吋以下拉床最低评估预警值30万元/张×年,8吋上拉床最低评估预警值60万元/张×年。
五、税款征缴
经核定销售(营业)额后,按照按税法规定的税费率计算应纳税费额入库。
六、对某些行业确实不能适用此办法的,由管理科室提出建议上报区局。
七、本办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费额后的催报、催缴按ISO9000C版《催报催缴管理作业指导书》、《税收保全作业指导书》、《税收强制执行作业指导书》执行。
八、本办法从2008 年 8月 1 日开始执行,各科室在征收管理过程中涉及前期的可依照本办法执行,以后市局如有其他规定的按市局要求执行。
附件5
委托代征税种、税目税率表
起征点: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有经营应税行为的个人,按税法规定按期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起征点为每月5000元。起征点以下的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 ||||
代征范围:零散生产经营用房出租收入、个人住房出租收入、及其它提供应税劳务收入,边远零星、零散个体工商业户、漏征漏管户的地方各税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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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个人住房出租 | 税 种 | 税 目 | 计算公式 | 税率 |
营业税 | 服务业(个人住房租赁) | 租金收入额×税率 | 1.5% | |
个人所得税 | 财产租赁所得 | 租金收入额×税率 | 2.0%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大中等城市 | 租金收入额×3%×税率 | 7.0% | |
教育费附加 |
| 租金收入额×3%×税率 | 3.0% |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 租金收入额×3%×税率 | 2.0% | |
房产税 | 个人住房租赁 | 租金收入额×税率 | 4.0%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大中等城市 | 拥有土地面积×税率 | 免征 | |
印花税 | 财产租赁 | 租金收入额×税率 | 0.1% | |
单项租赁生产经营用房 | 税 种 | 税 目 | 计算公式 | 税率 |
营业税 | 服务业 | 租金收入额×税率 | 5.0% | |
个人所得税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租金收入额×税率 | 2.0%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大中等城市 | 租金收入额×5%×税率 | 7.0% | |
教育附加 |
| 租金收入额×5%×税率 | 3.0% | |
地方教育附加 |
| 租金收入额×5%×税率 | 2.0% | |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
| 租金收入额×税率 | 0.1% | |
房产税 | 租赁用房 | 租金收入额×税率 | 12.0%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大中等城市 | 拥有土地面积×税率 | 5元/平方 | |
印花税 | 财产租赁 | 租金收入额×税率 | 0.1% |
服务行业(自有房产)应征各税
行业 | 税 种 | 税 目 | 计算公式 | 税 率 |
服务业* | 个人所得税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营业收入额×税率 | 2% |
营业税 | 服务业* | 营业收入额×税率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大中等城市 | 营业收入额×5%×税率 | 7% | |
教育附加 |
| 营业收入额×5%×税率 | 3% | |
地方教育附加 |
| 营业收入额×5%×税率 | 2% | |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
| 营业收入额×税率 | 0.1% | |
自有用房 | 土地使用税 | 大中等城市 | 拥有土地面积×税率 | 5元/平方 |
房产税 | 自有用房 | 房产原值×70%×税率 | 1.2% |
服务行业(租赁房产)应征各税
行业 | 税 种 | 税 目 | 计算公式 | 税 率 |
服务业* | 个人所得税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营业收入额×税率 | 2% |
营业税 | 服务业* | 营业收入额×税率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大中等城市 | 营业收入额×5%×税率 | 7% | |
教育附加 |
| 营业收入额×5%×税率 | 3% | |
地方教育附加 |
| 营业收入额×5%×税率 | 2% | |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
| 营业收入额×税率 | 0.1% | |
租赁生产经营用房 | 个人所得税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租金收入额×税率 | 2% |
营业税 | 服务业 | 租金收入额×税率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大中等城市 | 租金收入额×5%×税率 | 7% | |
教育附加 |
| 租金收入额×5%×税率 | 3% | |
地方教育附加 |
| 租金收入额×5%×税率 | 2% | |
印花税 | 财产租赁 | 租金收入额×税率 | 0.1% | |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
| 租金收入额×税率 | 0.1% | |
土地使用税 | 大中等城市 | 拥有土地面积×税率 | 5元/平方 | |
房产税 | 租赁用房 | 租金收入额×税率 | 12% | |
*注:营业税其它税目的税率请按下表征收范围确定 | ||||
营业税 | 税 目 | 征收范围 | 税率 | |
一、金融保险业 | 金融、保险、其中:地税5% | 8% | ||
二、邮电通信业 | 邮政、电信 | 3% | ||
三、文化体育业 | 文化、体育业 | 3% | ||
四、娱乐业 | 台球、包龄球 | 5% | ||
高尔夫球、音乐茶座、游艺 | 10% | |||
歌厅、舞厅、卡拉OK舞厅 | 13% | |||
电子游戏机、网吧 | 20% | |||
五、服务业 | 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 5% | ||
六、转让无形资产 |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 著作权、商誉 | 5% | ||
七、销售不动产 | 销售建筑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 5% |
工业行业(自有房产)应征各税
行业 | 税 种 | 税 目 | 计算公式 | 税 率 |
工业 | 增值税 |
| 销售收入额×税率 | 3% |
个人所得税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销售收入额×税率 | 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大中等城市 | 销售收入额×3%×税率 | 7% | |
教育附加 |
| 销售收入额×3%×税率 | 3% | |
地方教育附加 |
| 销售收入额×3%×税率 | 2% | |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销售收入额×税率 | 0.1% | |
| ||||
自有用房 | 土地使用税 | 大中等城市 | 拥有土地面积×税率 | 5元/平方 |
房产税 | 自有用房 | 房产原值×70%×税率 | 1.2% | |
工业行业(租赁房产)应征各税 | ||||
行业 | 税 种 | 税 目 | 计算公式 | 税 率 |
工业 | 增值税 |
| 销售收入额×税率 | 3% |
个人所得税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销售收入额×税率 | 2%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大中等城市 | 销售收入额×3%×税率 | 7% | |
教育附加 |
| 销售收入额×3%×税率 | 3% | |
地方教育附加 |
| 销售收入额×3%×税率 | 2% | |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销售收入额×税率 | 0.1% | |
| ||||
租赁生产经营用房 | 个人所得税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租金收入额×税率 | 2% |
营业税 | 服务业 | 租金收入额×税率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大中等城市 | 租金收入额×5%×税率 | 7% | |
教育附加 |
| 租金收入额×5%×税率 | 3% | |
地方教育附加 |
| 租金收入额×5%×税率 | 2% | |
印花税 | 财产租赁 | 租金收入额×税率 | 0.1% | |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
| 租金收入额×税率 | 0.1% | |
土地使用税 | 大中等城市 | 拥有土地面积×税率 | 5元/平方 | |
房产税 | 租赁用房 | 租金收入额×税率 | 12% |
商业行业(自有房产)应征各税
行业 | 税 种 | 税 目 | 计算公式 | 税 率 |
商业 | 增值税 |
| 销售收入额×税率 | 3% |
个人所得税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销售收入额×税率 | 1.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大中等城市 | 销售收入额×3%×税率 | 7% | |
教育附加 |
| 销售收入额×3%×税率 | 3% | |
地方教育附加 |
| 销售收入额×3%×税率 | 2% | |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
| 销售收入额×税率 | 0.1% | |
| ||||
自有用房 | 土地使用税 | 大中等城市 | 拥有土地面积×税率 | 5元/平方 |
房产税 | 自有用房 | 房产原值×70%×税率 | 1.2% | |
商业行业(租赁房产)应征各税 | ||||
行业 | 税 种 | 税 目 | 计算公式 | 税 率 |
商业 | 增值税 |
| 销售收入额×税率 | 3% |
个人所得税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销售收入额×税率 | 1.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大中等城市 | 销售收入额×3%×税率 | 7% | |
教育附加 |
| 销售收入额×3%×税率 | 3% | |
地方教育附加 |
| 销售收入额×3%×税率 | 2% | |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
| 销售收入额×税率 | 0.1% | |
| ||||
租赁生产经营用房 | 个人所得税 |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 租金收入额×税率 | 2% |
营业税 | 服务业 | 租金收入额×税率 | 5% |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大中等城市 | 租金收入额×5%×税率 | 7% | |
教育附加 |
| 租金收入额×5%×税率 | 3% | |
地方教育附加 |
| 租金收入额×5%×税率 | 2% | |
印花税 | 财产租赁 | 租金收入额×税率 | 0.1% | |
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
| 租金收入额×税率 | 0.1% | |
土地使用税 | 大中等城市 | 拥有土地面积×税率 | 5元/平方 | |
房产税 | 租赁用房 | 租金收入额×税率 | 12% |
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
税核〔 〕 号
(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经审核你户从事 行业的月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为 元。你户应在每年 月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
请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应纳税款。本通知自 年 月起执行。定额执行期间内,如你户某行业月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的核定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以上行业各月合计核定定额及应纳税额如下: 单位:元
税种 | 核定经营额(所得额) | 税率 | 应纳税额 |
合计 |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时 分
送达地点:
说明:
1.如纳税人从事的行业有淡旺季的,打印本通知书时下划线部分显示“ 月至 月的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为 元; 月至 月的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为 元”。纳税人从事的行业没有淡旺季区分的,按通知书所列内容显示。
2.本通知书反映该纳税人当月核定的所有行业的定额及其相应缴纳的税款。
3.纳税人在相应行业的定额执行期结束后45日内自行申报该行业各月实际经营额(所得额)。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名称 | |
受送达人 | |
送达地点 | |
受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代收人代收理由、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受送达人拒收理由 | 年 月 日 时 分 |
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送达人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填发税务机关 | (公章) 年 月 日 时 分 |
主题词:财政 税务 规程 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