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污染防治工作,努力提升环境质量,切实保障环境安全。区环保局依法对泰庆皮革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分析,发现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氨氮、CODCr 超标,已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区环保局申请,区人民政府决定,责令泰庆皮革有限公司对废水超标准排放实施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企业必须认真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于2009年5月31日前实现生产废水达标排放,并通过区环保局验收。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限期治理 决定
主送:泰庆皮革有限公司。
抄送:市环保局,区环保局,温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