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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补充意见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补充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龙湾区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

补 充 意 见

  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展几年来,深受广大群众和患者欢迎,不同程度地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取得预期效果。为扩大参合人员的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省、市有关精神,区政府决定2009年度就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筹资标准提高到150元/人

  2009年我区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由2008年的112元/人提高到150元/人,其中省财政从20元提高到24元,市财政从20元提高到30元,区财政由25元提高到35元,镇(街道)由8元提高到12 元,农民个人出资从30元提高到40元,中央财政4元和村集体补助5元不变。

  农村五保、低保(低保边缘户)、特困残疾人等优扶对象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区、镇(街道)财政各承担20元,以上人员的认定以民政部门发的《低保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残疾人特困证》等证件(或民政局提供的五保、低保家庭名单)为准,截止日为每年度的9月30日,实施年度中途新增加者当年不予补入。

  父母双方均系农业户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或已落实绝育手术的两女户家庭,其子女年龄在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的,其个人出资部分由区财政补助20元,个人出资20元。上述优扶对象以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认定为准,截止日为每年度的9月30日,实施年度中途新增加者当年不予补入。

  二、参加对象

  户籍在我区且没有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农业户口人员均是应参保对象,且要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户内人数以持有的户口簿为准。已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四种)的人员不能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没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学生要和家长一起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三、提高普通门诊费用报销封顶线到300元

  提高普通门诊报销额度,由2008年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40%,每人每年限报200元”,调整为“普通门诊费用报销40%,每人每年限报300元”。

  四、扩大住院报销范围

  (一)将剖腹产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剖腹产做为一种特殊情况纳入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每例给予500元的补助。

  (二)扩大门诊特殊病种费用报销。1.肺结核病在已有“免费”政策的基础上,其余因肺结核辅助治疗发生的费用;2.对确诊的苯丙酮尿症的10岁以内参合儿童,根据医生处方在指定地点购买无苯丙氨酸奶粉的费用。

  五、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2009年我区住院报销仍采用“当年累计、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基本标准作如下调整:医疗费用(能报销部分)0—1万元的,报销比例为45%;医疗费用(能报销部分)1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为40%;每人全年累计最高报销4万。在龙湾区区级医院发生的费用报销按基本标准支付;在区内各镇(街道)卫生院住院治疗的,按基本标准的120%支付;在市内区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按基本标准的80%支付;在市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按基本标准的70%支付。如下表:

区  内

卫生院

区级医院

区外市内医   院

市外医院

各段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段

0-500元

54%

45%

0

0

500元-1万元

54%

45%

36%

31.5%

1万元以上

48%

40%

32%

28%

  六、有关说明

  (一)全区新农合的其他政策不变,凡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现文件为准。

  (二)以上调整的筹资标准从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开始后实施,报销办法和比例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出院之日为准。


  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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