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龙湾区 > 正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补办龙湾区历史遗留私人住宅房产权证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妥善解决全区私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妥善解决市区私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的通知》(温政办〔2003〕164号)要求,我区于2003年抽调有关部门精干力量,组成工作团队,历时一年,集中分批分类处理好历史遗留的私人建房问题,落实了大部分历史遗留私人住宅产权证登记、办理、发放工作,化解了社会矛盾,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赞誉。

  今年以来,陆续发现有少数未办、漏办私人住宅房产权证的群众到区有关部门申诉,强烈要求政府帮助他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充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区人民政府按照“尊重历史、认真对待、严格把关、分类处理”的原则,决定再次开展集中补办历史遗留私人住宅房产权证活动,以妥善解决全区私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做好此项工作。一要加大宣传。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及时、全面地宣传此次活动的目的、作用,让群众知晓并及时报送有关办理材料。二要从严把关。按照温政办〔2003〕164号文件明确的范围、对象及办理程序,做好统计分类、梳理审核工作,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区分违法建设与遗留问题的界线,禁止材料报送弄虚作假。三要抓紧时间。以镇(街道)为单位,于2008年12月20日前,将办理材料统一报送至区政府办公室(区行政管理中心二楼201室,联系电话:86968181),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温政办〔2003〕164号文件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妥善解决市区私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的

通    知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市区私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近期集中力量予以分类分批协调解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市区私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是一项关系群众安居乐业、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化纠纷、解难题、办实事”专项活动的要求,坚持尊重历史、认真对待、严格把关、分类处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工作。鹿城、龙湾、瓯海区政府要成立处理私人住宅产权遗留问题领导小组,抽调有关部门的精干力量,集中精力分类分批处理好历史遗留的私人建房问题,落实私人住宅产权发证,办好实事,化解矛盾,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二、明确范围、对象,分类分批妥善解决。私人住宅产权遗留问题的处理范围是,2001年9月30日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前,因各级政府行为造成手续不齐全而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私人住宅。各职能部门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并按下列原则分类办理:(一)省、市、区重点工程(包括乡镇政府道路等公建项目)建设拆迁安置私人住宅。在办理有关手续时由工程建设指挥部或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中统一报批。报批时附拆迁安置协议书、规费缴纳发票及规费减免依据等有关资料。(二)珊溪水库、泽雅水库移民私人住宅。由各区移民办负责报批。报批时附移民安置相关手续。(三)城镇改建拆迁安置户。由工程建设指挥部或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报批。报批时附拆迁安置协议书、规费缴纳发票及规费减免依据等有关资料。(四)“9·4”洪灾安置户。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报批。报批时附民政部门的文件及相关手续。(五)各级政府因工程建设筹措资金而拍卖宅基地的建房户。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报批。报批时附土地拍卖等有关手续及区政府审核证明。(六)在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区土地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已经收取有关规费或已罚没的建房户。由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报批。报批时附有关规费缴纳及罚没款发票、区政府审核证明等有关资料。(七)市区区划调整期间,市、区有关部门已原则同意办理或部分办理,因工作交接未及时办理或未办完的建房户。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个人负责按现审批程序报批。

  三、严格把关,各司其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土地类别按建设用地进行办理。(二)属于本村村民的建房户,直接予以补办土地使用手续;建房户为非本村村民的,签订征地协议书后,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受理,上报市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给建房户使用。(三)现住户同原审批使用者不符的,经村委会同意,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办给现住户使用。具体供地方式按前述(一)、(二)执行。(四)拍卖地块出让金已由乡镇政府收取的,凭乡镇政府的收据和证明确认出让金已经交纳;已由有关工程建设指挥部收取的,由区政府审核出具证明,确认出让金已经交纳,予以办理出让手续。(五)被拆迁方放弃安置房,由区政府或乡镇政府收回另行安排的,凭区政府或乡镇政府和安置户与现建房户签定的协议,经批准征用后,出让给现建房户,出让金按基准地价的10%收取。(六)各区国土资源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已收取有关规费或已罚没的,凭有关规费缴纳或罚没款的发票,经区政府审核并出具证明,予以确认办理。

规划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办理:(一)因规划调整而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办理原总平确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超建部分不予补办。(二)乡镇政府已按规定足额收取配套费的,不再补收配套费,也不再予以处罚。(三)需补缴有关规费的,原则上按当时有关标准执行。(四)处理私人住宅产权遗留问题需要区政府或乡镇政府缴纳的规费,原则上予以免收。

其他部门按以下原则办理:(一)以安置名义批准“顶天立地”式住宅用地手续而安置后,乡镇政府出售剩余部分建筑面积的住房,由乡镇政府按土地使用权依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确权的要求,召集安置户和商品房购买户进行协调,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后,按程序申报办理有关手续。(二)未批先建或少批多建的项目按当时的有关规定办理,需要计划立项或追加的,由计划部门予以补办立项或追加手续。(三)工程质监、消防单位按照当时私人建房的有关规定办理,需要补办工程质监、消防手续的,应予以补办。(四)建房户房屋已经买卖的,在办理产权证时可按现行规定一并办理交易手续。

四、按程序办理。处理私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要严格按程序办理。(一)实行一事(类)一报,由工程建设指挥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并附签字确认的产权登记底册(清单)。底册(清单)要在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政务公开栏公示。(二)各区处理私人住宅产权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处理建议意见转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职能部门处理。(三)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处理意见。申报资料齐全的,各职能部门一般应实行“并联”审批。(四)市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工程建设指挥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到市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将批准的手续及时提交市房管部门,通知建房户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手续。房管部门要特事特办,尽快办理产权手续。

处理私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既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又要从严把关、认真审理,区分违法建设与遗留问题的界线,防止借处理私人住宅建设遗留问题之机,搭车处理违法建筑。

  


  主题词:城乡建设  住宅  产权证  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2月4日印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龙湾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ongwanqu/20210528/98804.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