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龙湾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查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浙安监管安技〔2003〕64号)和《温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温政办〔2008〕16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力向当地政府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向当地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 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电话:86968528,电子信箱:lwajj@126.com。举报奖励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应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信箱。
第五条 举报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三)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经查实后,根据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程度或隐瞒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给予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举报的安全问题应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记录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移送举报件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填写《龙湾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附后),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由区安委会办公室通知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
第八条 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符合奖励条件时,奖励第一举报者。
匿名举报和已经被国家机关发现、掌握的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事项,不给予奖励。
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维护自身权益的事故受害投诉人不给予奖励。
第九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
龙湾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 举报事件 | |||
| 举报人姓名 | 举报人单位 | ||
| 受理单位 | 受理时间 | ||
| 举报事件 基本情况 | |||
| 查处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 区安委会办公室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盖章) | ||
| 核发奖励金额 | 人民币(大写)计为: 仟 佰 拾 元 | ||
注:举报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基本内容和处理情况,应说明事件的发生地点、时间、处理措施和结果;如内容较多,可另附说明。
主题词:综合 安全生产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