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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湾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龙湾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龙湾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区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为了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龙湾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区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我区为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加快发展农业主导产业、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而安排和整合相关财政支农资金设立的专项资金。资金的主要来源有:

  1.预算内安排的部分资金;

  2.区级已征集的新菜地资金;

  3.上年结余的区农发基金;

  4.地方水利建设资金中安排的部分资金。

  第三条  区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扶持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的龙头企业及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以补助方式无偿使用;区财政局和农口各主管局为主管单位。

  第四条  区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紧紧围绕全区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农业主导产业发展重点,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加快形成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产业覆盖面大、对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特色优势农业产业,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  资金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根据现代农业发展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农林产业和渔业产业的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兴产业。

  (一)农林产业  

  1.蔬菜产业。大力发展设施蔬菜,重点扶持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完善现有无公害基地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与示范推广。属市级或区级示范区的,省、市、区三级财政原则上按实际投资额的80%予以补助。

  2.果品产业。重点扶持杨梅特色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杨梅果品竞争力,优化品种结构,推广杨梅矮化技术,建立现代果品种业体系,深化杨梅果品贮运与加工技术研究,强化品牌建设,拓展果品市场。对列入杨梅产业基地的,省、市、区三级财政原则上按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额的80%予以补助。

  3.畜牧产业。对大力推进规模化、标准化及农牧结合的生态循环型健康养殖,促进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社区建设的项目,且列入省、市级补助的,区财政原则上按省、市补助资金的50%予以配套补助资金。

  4.花卉苗木产业。对于加强新品种研发和引繁、加强种子资源库建设,培育特色品种,发展特色花卉基地及苗木基地的项目,区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二)渔业产业

  1.设施渔业项目。

  项目建设重点是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水产养殖或水产良种繁育等设施工程建设。基地应具有一定的规模,设施配套相对完备、组织化程度较高、生产或技术特色明显,并借助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不断增强生产环境的人为控制能力,取得高产高效。对养殖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原则上按总投资额的80%予以补助;对列入省、市级补助的项目,区财政原则上按照省市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

  2.休闲渔业项目。

  项目建设重点对渔业资源、环境资源等进行优化配置,并将渔业与观光、垂钓、品鲜有机结合。基地必须具有一定规模,布局合理,周边环境协调、和谐;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措施到位,涉渔主题突出,经济社会效益较为明显。对列入省、市级补助的项目,区财政原则上按照省市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

  3.生态高效渔业项目。

  项目重点建设内容应符合我区海、淡水养殖主导品种产业发展重点和方向,围绕解决制约各主导品种、特色品种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养殖基地应具有一定规模、设施相对完备、组织化程度较高、生产或技术特色明显。对列入省、市级补助的项目,区财政原则上按照省市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

  (三)农产品加工与流通项目

  农产品流通公共平台建设方面,为我区农产品销售组建公共“平台”,实施龙湾农产品“走出去”的项目。农产品精深加工方面,建立农产品加工基地,引进先进的加工技术,开发适合不同消费层次需求的休闲方便食品及具有一定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的其他深加工产品,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审定与资金拨付程序

  第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申报单位必须填报《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每年8月10日前报区农口行政主管部门(区农林局、区海洋与渔业局,下同)。如,涉及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的,先报区水利局审核后,再按产业报送到有关农口单位。项目申报材料一式4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区农口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筛选后,每年8月31日前以文件的形式报区财政局。

  第七条  项目审核与审定程序。每年9月30日前,区财政局会同区农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考察、审核,复审通过后,提出项目扶持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区长审定,最后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口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下达。

  第八条  资金拨付程序

  (一)项目单位与区农口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温州市龙湾区农业产业化项目合同书》,凭合同书到区财政局办理30%项目扶持资金;

  (二)项目单位工程进度达到70%以上,由农口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区财政局办理40%项目扶持资金;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撰写项目总结和验收申请,报区财政局、区农口行政主管部门,由区农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凭验收合格手续到区财政局办理剩余30%项目经费的拨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九条  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区农口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区财政局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区财政和区农口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重点补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收回当年投入的扶持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扶持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和区农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主题词:农业  资金  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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