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龙湾区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龙湾区扶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展
实 施 意 见
为积极发挥我区再生资源丰富、产业链较完整的优势,帮助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税收改革带来的负面影响,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和竞争力,根据“保稳促调”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特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服务,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财驻浙监〔2009〕32号)文件精神,区经贸、环保、公安、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要积极为我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帮助企业做好增值税退税工作。同时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引导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做大做强。
二、我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除上缴中央、省级、市级财政外,区财政所得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各企业可在退税申请初审批准后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扶持资金返还工作。以上税款不再计入镇、街道财政体制分成。
三、地税部门要充分运用政策规定,积极做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相关规费的减免工作。
四、为减少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因上报审批增值税退税期间的资金占用,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区财政局将根据企业向金融部门的融资情况或退税金额(即二者中取低值),按人民银行同期年基准利率计息给企业予以贴息,贴息时间为企业实际缴纳税款之日起到国库办结退款手续完毕之日止。贴息结算在次年年初由企业向财政部门申请,一年结算一次。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及时做好增值税退税申请工作,如因企业原因不能如期上报退税材料或不能如期得到批准,所延误时间不计入贴息时效。
五、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要坚定信心,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用足用活有关政策,危中寻机,加快技术改造,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努力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更多贡献。
六、本实施意见中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其财政、工商、国地税隶属关系必须均隶属于我区。
七、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龙湾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企业名称 | (公章)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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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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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缴款书编号 | 税款所属 时 间 | 税 种 | 国库收款 日 期 | 入库税额 | 退税金额 | 申请扶持金额 | 财政审定金额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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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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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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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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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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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维护 建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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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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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审核 意见 | 分管领导意见 |
| 主要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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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批表
年 月 日 单位:元
企业名称 | (公章)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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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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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计息基数 | 缴款日期 | 办结退款日期 | 年基准利率 | 申请贴息金额 | 财政审定金额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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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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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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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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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 审核 意见 | 分管领导意见 |
| 主要领导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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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财政 税务 再生资源回收 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