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为了保护国有资产,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促进资产的合理、有效、节约使用,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程序,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1]57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1997]1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浙财国资字[2003]18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给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财政部门受区政府委托行使全区国有资产所有权,以及体现所有权的监督管理权、投资收益权和资产处置权。
2、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各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起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系统的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并负责督促检查、组织实施;同时负责规定权限内的国有资产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审批工作;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3、各行政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对占用的国有资产拥有使用权,但又同时负有维护管理的责任。要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国有资产管理员岗位责任制,在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各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办法和细则;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的检查督促工作;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保值增值考核的申报手续;办理国有资产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有关资产变动的申报手续。
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严格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1、国有资产增加的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以购置、无偿拨入、接受捐赠等形式增加国有资产时,应按照会计制度及时做好资产的登记、建立资产账目,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和财务部门核对工作,切实做到账实相符。
2、国有资产无偿划拨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的处置,除全额预算管理的行事单位之间可实行无偿划拨外,均实行有偿转让。无偿划拨的,按照《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温龙财发[2004]35号)执行,凭财政部门《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调整账目。
3、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的权限和程序。对于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两千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处置, 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 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附送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规定标准权限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各单位凭核准部门的处置意见,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4、涉及有偿转让、变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定。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第14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和《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经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所处置的资产按不低于评估底价的90%实行拍卖或协议转让。
5、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不用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可以处置和调剂。
三、加强实物形态资产监管,建立数据库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并使之逐步制度化、科学化,各单位在2002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数据库,及时反映本单位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按统一的编号(固定资产类别编号附后),填制《固定资产登记卡》(样式附后),并据以录入电脑。具体的编号方法如下:
例: A 2004 001
顺序号
购置固定资产年度
固定资产类别
(注:本编号方法仅作为参考,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自行编制)。已经对固定资产进行微机管理的行事单位,按原方法管理。待条件成熟时,对各单位的数据进行联网,以加强对各行事单位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严格非转经审批制度。
1、凡行政事业单位在不改变所有权性质的情况下,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采取出租、出借、承包(包括内部承包)、对外投资和兴办经济实体(包括提供牌子或接受挂靠)等多种经营形式从事盈利性活动的经济行为,都必须按照《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温龙财发[2004]32号)执行,实行审批制度。
2、对实行出租、承包、租赁等形式的非转经资产,实行公告或招投标制度。即行事单位发生出租、承包、租赁等形式的非转经的行为时,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告或招投标等形式进行。
五、建立规范化检查制度,切实强化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1、各主管部门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账实是否相符、资产处置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区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情况抽查制度。
3、对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要及时追究责任,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缴其全部所得价款,并视情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希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抓紧做好落实工作,切实提高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1、《固定资产登记卡》
2、固定资产类别编号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二:
固定资产类别编号:
A:房屋、土地、建筑物。指产权属于本单位一切房屋、土地、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施。
B:办公电器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油印机、复印机、装订机及配套的其他附属设备等。
C:交通工具。包括各类轿车、客车、工具车等。
D:办公用具。包括大宗家具、会议桌、办公椅、办公桌、档案柜、文件柜、沙发等。
E:音像设备。包括电视机、收录机、录像机、摄像机、照相机、投影机、音响等。
F:空调设备。包括中央空调、分体式、立式空调等。
G:运动器械。包括用于体育锻炼的各种器械、器具等。
H:其他固定资产。上述类别中未包括的其他固定资产。
主题词:财政 固定资产 意见
抄送:区委各工作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8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