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名牌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和《龙湾区名牌商标认定标准》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十日
龙湾区名牌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龙湾区名牌商标认定的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规范龙湾区名牌商标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名牌商标依照本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初审、审核、评审、认定和公告。
申 请
第三条 申请认定龙湾区名牌商标实行自愿原则。申请人持《申请参加认定龙湾区名牌商标的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原件,向当地工商所提出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龙湾区名牌商标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1、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2、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情况;3、现有规模和实力、企业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4、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5、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打假维权、企业形象、广告宣传等情况;6、申请理由等。
二、按专用格式和要求填写的《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注册证》或同等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工商局商标监管部门印章)。
五、商标最早使用情况和国内外注册情况等证据材料。
六、两年来,该商标所指商品在质量管理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情况和质量检查结论。
七、前两年度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等量化指标,需经有关部门审核,并附证明材料。
八、区级以上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
九、商品销售区域情况。
十、企业内部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情况。
十一、打假维权情况。
十二、与商标有关的企业形象和广告宣传情况。
十三、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后,连同《申请报告》、《申请表》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交申请人所在地工商所,由工商所统一将申请材料报送区工商分局。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确认延续名牌商标的,应填写《龙湾区名牌商标确认延续申请表》,按照本工作程序第三条和本条规定向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受 理
第五条 各工商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商标实际使用情况等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发给《申请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各工商所应当在受理龙湾区名牌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附表排出上报商标名单的次序,连同初审推荐报告和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上报区工商分局。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退回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对工商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区工商分局提出复核申请。
审核和评审
第八条 区工商分局收到各工商所推荐的龙湾区名牌商标认定申请后,由区名牌商标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核,并走访、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意见,查证相关资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整理书面材料交区名牌商标评选委员会评审。
第九条 区名牌商标评选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场方能召开。
第十条 区名牌商标评选委员会在召开评审会时,先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介绍评审商标及审查情况,委员们对照条件和标准进行评议、投票表决,清点票数后现场公开表决结果,赞成票不超过实到会委员半数(不含半数)的商标不予认定。
认定和公告
第十一条 区名牌商标评选委员会认定的区名牌商标,报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经龙湾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的区名牌商标,由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被认定的龙湾区名牌商标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申请确认延续的,按照本工作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程序由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湾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程序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