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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无证无照从事不锈钢拉管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通告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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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有效遏制无证无照不锈钢拉管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态势,确保我区不锈钢拉管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在今年9月底前通过市政府考核验收,完成市级重点环境“监管区”摘帽任务,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温州市重点区域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加大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无照从事不锈钢拉管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从事不锈钢拉管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二、未依法取得环保部门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不锈钢拉管生产经营行为的,必须在2007年5月24日之前自行关闭,并彻底清理不锈钢拉管生产场所,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三、已取得环保部门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尚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不锈钢拉管生产经营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予以处罚。

  四、超出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不锈钢拉管生产经营活动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仍从事不锈钢拉管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无证无照不锈钢拉管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及生产经营原料,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

  七、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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