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了加强我区殡葬管理工作,破除丧葬陋习,促进我区精神文明建设,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丧事扰民行为的通告》精神,区人民政府决定,禁止丧事扰民行为,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集镇、公路、街道等公共场所占道搭设灵堂灵棚,摆放花圈花篮;禁止在丧事严管区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炮、吹打乐器;禁止出殡妨碍正常交通秩序;禁止在丧事活动过程中出现影响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办公、教学等秩序的其他丧事扰民行为。
二、严禁骨灰装棺再葬,禁止公益性生态墓地建造遗体墓穴,禁止生产、制造、销售棺木和封建迷信丧葬用品以及其他土葬用品。
三、在全区范围内,遗体必须在3日内运送市殡仪馆。丧事活动过程中花圈不得超过20个,乐队不得超过2支。丧事严管区内禁止上午7:30——下午5:30出殡。
四、划定丧事严管区。各镇(街道)所在村(居),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瓯海大道、永强大道、温州大道、机场大道、77省道沿线为丧事严管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另增设严管区。丧事严管区范围内的丧事活动一律实行严管。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诱导丧户大操大办、出大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带头严格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殡葬改革的法规、政策和规定,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组织丧事大操大办、出大殡活动,借办丧事敛财,违者将依照有关文件精神严肃处理。
六、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各级老年组织应当广泛开展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营造和谐社会环境的宣传教育,并及时劝阻、制止(村)居丧事扰民行为;不听劝阻、制止的,要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
(一)对在集镇、公路、街道等公共场所占道搭设灵堂灵棚,摆放花圈花篮;在丧事严管区燃放烟花爆竹、电子炮、吹打乐器等行为,当地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制止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制造、销售冥币和纸扎祭品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或者制造、销售土葬用品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没收制成品及违法所得,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三)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区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平毁、迁移。
(四)对在街道游丧、出殡妨碍交通秩序或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行为,由公安部门予以制止,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殡葬管理行为的,应向当地民政等有关管理部门举报。
九、本通告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