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为认真做好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下简称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加强国土资源城乡统管的重大措施;是明晰土地产权主体,实现农村土地依法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加强耕地保护,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保护农民群众的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是做好当前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工作的必备条件和迫切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筹各方力量,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
二、工作目标、范围和步骤
(一)工作目标。依据国土资源部《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和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核实,依法确认集体农用土地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数量,全面完成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实现全区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数字化管理,建立全区集体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二)工作范围。全区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均属此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属本次登记范围)。林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暂不列入本次登记范围。
(三)工作步骤。本次集体农用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具体负责实施,以镇(街道)为单位,逐村进行调查、审核、登记,要求在2007年底前基本完成,具体要求是:
2006年为资料、技术准备和试点阶段。2006年9月至12月,做好实施方案制定、组织成立、公告发布等工作。为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决定在永中街道新联村、灵昆镇上岩头村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试点工作,并要求在2006年11月完成登记试点工作。
2007年为权属核查、审核、登记阶段。2007年1月至4月,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受理工作,并采取边受理边核查、登记的方法,至2007年11月基本完成登记发证工作。2007年12月完成资料整理归档,进行检查、总结、验收。
三、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以下要求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一)己经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下同)农民集体土地界线,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未打破,土地承包中发包主体为村民小组,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小组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虽未打破,但在土地承包中以村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且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土地处置权的,可登记为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登记卡备注栏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给镇、街道农民集体。没有镇、街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镇、街道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管。
(四)不能证明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主体以“xx村组、[(组、镇、街道)]农民集体”表示。
四、加强组织领导
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综合性工作,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区政府将成立龙湾区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工作班子,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土地权利人申请登记、提供土地权属材料并履行指界认界等法律手续。区国土资源分局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硬的人员,负责地籍调查、纠纷调处与审核登记等具体工作,对农民集体不再收取地籍调查费。农民集体组织要组织力量做好登记申请资料的收集整理,配合登记部门的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工作。
(二)加强宣传,多方配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集体、个人的利益,更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宣传登记发证的重大意义。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工作,在权属认定等工作上提供支持。
(三)先易后难,确保质量。要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加快推进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对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主体明确、权属界线清楚、无纠纷的,要加快确权登记进度;对土地权属有争议一时难以调处的,或无法进行宗地勘界调查确权的,可暂缓确权登记。同时,要认真执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严格把好地籍调查关、登记程序关,确保“权属合法、面积准确、界址清楚”。
二OO六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集体农用土地 产权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