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区审管办提出的《关于设立区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设立区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的
实 施 意 见
为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投资软环境,积极为投资者提供更为优质、高效、便捷的行政审批服务,根据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设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现将有关实施意见制订如下:
一、 工作范围
1、区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区级);
2、重点技术改造、开发项目;
3、外商投资项目;
4、工业园区内的重点企业建设项目;
5、区、镇两级为民办实事项目。
二、服务内容
办理投资者生产性、经营性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的有关证照;基础设施建设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等所有审批环节。实行特事特办,跟踪服务。
三、工作程序
1、申请
根据以上工作范围由业主提出申请。
2、确认
由区审管办予以确认,并发放《龙湾区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服务项目跟踪卡》。
四、工作要求
1、各相关部门办理“绿色通道”服务项目,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
2、“绿色通道”服务项目需要多家部门联合审批的,主受理窗口受理后,由审管办统一组织进行,各部门按照联合审批制度的规定,启动相关的联审程序。
3、对不需要进行联合审批办理的“绿色通道”服务项目,窗口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该项目在本部门内的审批、协调以及与上、下审批环节相关部门的衔接和协调,并尽快给予办理。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窗口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或现场踏勘。
4、“绿色通道”服务项目中的建设工程验收实行联合验收,即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规划部门的竣工验收、建设部门的质量验收安排在同一时间内召开联审会议,由各主管单位分别按各自工作职责进行验收。审管办负责验收通知和验收后印发会议纪要。
5、“绿色通道”服务项目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它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先予受理,但在下达批文、发给证照前必须要求申请人补齐有关材料,达到规定要求。
6、“绿色通道”服务项目的申报材料只要符合法定内容和形式,且不需要现场勘查即可下达批文、发给证照的事项,要当即予以办理。各部门对窗口工作人员要充分授权,并明确审批责任。
7、“绿色通道”服务项目需基层所签具意见但不需要基层所现场勘查的,应直接由审批中心窗口受理,审批后报基层所备案。对情况特殊、确需现场勘查的,由部门和基层所一次性予以踏勘调查。
8、各部门在办理“绿色通道”服务项目的审批手续时,要对原有的审批时限进行再压缩,尽最大限度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审批速度,推行快速审批。
9、区监察局、审管办要根据《龙湾区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实施办法》和《审批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对各相关部门办理“绿色通道”服务项目的工作情况实行考核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作为部门行政效能考核和审批中心窗口月度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龙湾区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服务项目跟踪卡
主题词:行政审批 绿色通道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6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