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抓紧做好辖区内在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标准的调整工作,并将调整情况于6月30日前上报区民政局(区行政管理中心420室,联系电话:86968510)。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通 知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和《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的规定,参照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温政发〔2006〕72号),经研究,决定市区(含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300元/人·月,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180元/人·月。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温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应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1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