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有关单位:
区科协、科技局《关于加强科普画廊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龙科协发〔2005〕37号)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科普画廊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城区,推动全区科普画廊建设与发展,并使其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更好地发挥科普画廊的宣传使用效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普画廊是公益性科普宣传设施,是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精神的窗口,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根据《科普法》要求,各镇(街道)和学校、企事业单位等,都要创造条件建立科普画廊。
二、科普画廊建设应由区、镇(街道)科协负责,纳入城市基本建设计划,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设计、规划要符合城市化发展要求,应建设在广场、公园、街道、社区等人群较为集中、便于公众观看的地方。
三、根据实际情况,每处科普画廊可建设成单面使用或双面使用的形式,但要用于科普宣传的展示长度不少于10米,内高应以安放标准科普展板(即高120cm×宽90cm)的要求设计。科普画廊要建成为一道亮丽风景,无论从轮廓设计,还是图板布局安排,均须符合艺术审美要求,其材质要亮丽耐用,色泽搭配要和谐柔美,在安全方面做到保险、可靠,能抗风雨、防破坏、防漏电等。
四、科普画廊建设经费由主办单位负责投入,在按标准规格建成验收后,每座画廊由区科协科普专项经费和区科技局科技三项费中各列支5000元,共计10000予以奖励补助。
五、科普画廊挂图和展板制作要坚持美观、经济、实用的原则。对具有一定档次的画廊,应采用电脑彩绘贴膜等先进工艺制作,对于小区、农村和非繁华地段等规模较小的一般性画廊,可采用印刷挂图粘贴或人工绘画制作。为便于科普资源共享和交流,各画廊主办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采取互相串换展示的方式进行展板的交换使用。
六、科普画廊展出内容必须紧跟时代潮流,坚持突出科学发展观,体现科学、文明、健康的原则,同时兼顾艺术性、趣味性和可看性,以贴近群众、贴近实际、贴近生活的科学思想、精神、态度、知识、技术、方法为主,针对性和指导性强,让公众喜闻乐见。
七、科普画廊的展期,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要体现时效性,每期更换时间一般为2—3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主办单位在进行展板更换时,要切实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空窗现象。
八、科普画廊主办单位要建立分管领导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科普画廊的日常运转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问题,保持科普画廊的正常运转。科普画廊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和科协同意,不得拆除或擅自改变用途。
九、根据《科普法》规定,科普画廊作为公共的科普设施,应得到充分保障,对破坏的行为要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十、区科协作为全区科普画廊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科普画廊的出刊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科普画廊使用和管理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将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主题词:科普 设施 实施意见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1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