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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确定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的通知》(温政发〔2008〕3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八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确定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的

  通      知

(二○○八年四月十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修正后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温州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已于2007年12月废止。为保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有序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除此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包括整体拆建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上述规定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温州市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各县(市)重点城镇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三、全市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教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温州市区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各县(市)重点城镇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规定抗力等级的防空地下室。

  四、温州市为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各县(市)为省定人防重点城市。各地、各部门要自觉增强国防观念,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严格把关。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防空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

  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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