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掌握各镇(街道)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自2007年11月1日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辖区的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时间:
2007年11月1日—11月15日。
二、检查验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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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验收细则见附件。
三、其他事项:
(一)区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主要督查各地出租房排摸底数和检查验收情况,并通报督查结果。
(二)各镇(街道)务必对照市政府“到2007年底实现出租房和暂住人口信息采集率达95%以上,暂住人口资料准确率达85%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和备案率达90%以上;居住出租房发案率得到有效控制,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合格率达80%以上”的总体要求,进行自我对照,狠抓进度。
(三)各镇(街道)检查验收后,辖区内出租房整改合格率达到80%以上,且无严重消防隐患、已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向区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办公室提出验收,区政府将组织检查验收,并进行奖惩。
(四)市政府将在每周进行通报,请各镇(街道)于每周五16:00前向区整治办上报整治进程表,特别要注重取缔数的上报。
附件:温州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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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温州市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标准
一、出租房每个楼层应至少有两张不同方向的疏散楼梯,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张:
(一)建筑物为3层以下(含3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每层居住人数少于10人(含10人)的;
(二)建筑物为4或者5层,每层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建筑物内居住人数不超过50人,设有一个直通平屋面的疏散楼梯,能与其它能直通室外的楼梯相连通的。
二、疏散楼梯首层应直通室外,疏散楼梯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灯。
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在通道、出口处堆放物品影响疏散。
四、3层以上(含3层)房间的窗户不得设置铁栅栏或者防盗窗。
五、室内隔断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六、室内电气线路敷设应采用PVC阻燃套管保护。
七、出租房的居住间内不应设置灶间(厨房)。
八、出租房每层应至少配备一具2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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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公安 消防 出租房 检查验收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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