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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温州市龙湾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国家、省、市对企业专利示范工作的要求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温龙委发〔2006〕3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湾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区专利示范企业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申报企业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专利工作制度:

  (一)建立有效的企业专利工作机制,落实企业专利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专利管理办公室,并在办公室显眼处悬挂专利法规政策、企业专利管理制度等。专利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利工作能力,包括专利知识掌握情况、专利检索查新能力、专利技术分析能力等;专利培训费用、专利费、设计人员奖酬经费等应足额到位。

  (二)制定并实施专利宣传培训计划,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较强。专利培训包括企业自行开展培训活动与派员参与有关单位举行的培训活动,通过培训学习不断提高企业员工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企业内部重视专利文化建设,专利文化在企业内要有一定展示度。

  (三)企业专利管理工作规范,专利工作纳入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企业必须制订技术开发及专利申请、维持、放弃、实施、许可、保护等专利工作制度,制订专利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技术人员业务活动行为规范,促进企业专利工作规范化、日常化。

  (四)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必须重视专利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等,建立专利信息库,随时掌握本行业专利技术最新情况;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前,先要进行专利文献检索,以提高研究开发起点,避免低水平重复和侵犯他人专利权;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专利项目的都必须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和规避侵犯他人专利权。

  (五)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必须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切实维护设计人员的署名权等合法权益,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至七十六条规定的关于职务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奖两酬”政策。

  第五条   近两年来,企业没有发生专利违法行为。   

  第六条   申报企业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拥有有效专利5项以上(含5项),并且每年有2项以上的专利申请。有效发明专利1项作为有效专利4项统计。

  申报企业当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专利产品的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30%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专利示范企业必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龙湾区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情况、专利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专利实施情况及效益(经济效益需财政地税部门确认),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专利产品销售明细、企业专利管理办法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企业拥有的授权专利证书及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专利示范企业常年申报,每年评审2次。

  第十条   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专家评审,区科技局拟认定,向社会公布拟认定结果并征求意见,最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发文。   

第四章   奖励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专利示范企业奖励与相关支持:

  (一)专利示范企业由区人民政府授予奖牌,并给予3万元的奖励;

  (二)区科技局对专利示范企业在专利工作上予以重点支持,对其专利权予以重点保护;

  (三)专利项目申报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立项,并优先推荐申报温州市、浙江省、国家科技项目。

  第十二条   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措施:

  (一)专利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企业已获得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按上级专利管理部门要求开展考核工作,区科技局不再组织考核。

  企业已获得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称号,但当年经温州市知识产权局考核不合格,被取消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当年纳入区级专利示范企业考核。

  (二)考核专利示范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第二章认定条件进行。

  (三)企业若在专利示范创建过程中被发现弄虚作假,追回奖励资金,取消专利示范企业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专利示范企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科技  专利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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