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区集中开展歌舞娱乐场所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无证无照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立即关停营业。对符合开办条件的,要按照有关程序经审批登记后予以开业;对不符合开办条件或未经审批登记擅自营业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涉黄、赌、毒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场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在《条例》实施前已取得文化部门颁发的《娱乐经营审核证书》和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保等审批手续的歌舞娱乐场所,限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补办完毕;逾期没有补办的,由工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四、证照齐全的歌舞娱乐场所存在超范围经营、安全隐患及其它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必须在通告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自行整改完毕,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从严查处,直至撤销、吊销相关证照。
五、全区各歌舞娱乐场所应对照《条例》和本通告的规定进行自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
六、区文化、公安、卫生、环保、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娱乐场所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屡查屡犯、拒不执行本通告的,要开展联合执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或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OO七年七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