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中小学教育资助券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五年六月一日
龙湾区中小学教育资助券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实行免费入学的通知》(浙教计[2003]164号)精神,妥善解决我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的就学问题,实现基础教育的公正、公平和均衡性,确保我区教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有关规定,以采用“教育资助券”资助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就学的形式,推动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子女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确保助学资金全额用于贫困学生的就学,妥善解决我区经济困难家庭子女的就学问题,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使“教育资助券”成为政府调整教育结构,调节社会公平的有效工具。
二、享受教育资助的对象、项目和标准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即持《龙湾区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救助证》家庭的子女,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教育资助额的标准为其所读学校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之和;高中教育阶段享受教育资助额的标准为其所读学校的学费和代管费之和。
2.依法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孤儿)、革命烈士子女、列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教育资助额的标准为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之和,高中教育阶段享受教育资助额的标准为学费和代管费之和。
3.少数民族学生享受教育资助额为杂费标准。
4.其他特殊困难家庭的子女,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享受教育资助额为其所读学校的杂费标准,高中教育阶段的享受教育资助额为其所读学校的学费标准。
5.上述学生在各类民办初中、小学或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初中、小学就读的,其资助额度按当地公办初中、小学的有关收费标准资助;在各类民办高中或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高中就读的,其资助额度按当地相应等级的公办高中有关收费标准资助。
三 、教育资助券发放办法
各中心管理校、中小学在新学期开学前进行摸底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象,并统一报区教育局核定发放“教育资助券”。
具体程序:
1.直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象直接上报到区教育局,小学由中心管理校初审并汇总后报教育局。(上报材料应附有享受教育资助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各校也应留存学生享受教育资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建立相应档案。)
2.区教育局核定“教育资助券”发放对象并确定对象的发放金额然后发放到学校,由学校送交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手中。
3.享受资助的学生凭“教育资助券”注册入学(按“教育资助券”所标金额相抵学杂费等)。
4.学校凭收缴的“教育资助券”到区教育局结算。
四、教育资助经费筹措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教育资助券所需经费,由龙湾区财政局负责筹措和落实。设立教育资助专项,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委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五、教育资助券发放原则及纪律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中小学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摸底调查时要深入、细致、准确,要入村、入户调查。对学校初定的贫困生对象要进行公示,区教育局审核后确定发放的“教育资助券”资助对象和金额,要重新返回到学校再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的当事人和责任人要追究纪律责任。
六、鼓励社会捐资帮助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就学
各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凡愿意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就学的;可向区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资,也可同时确认捐资对象及标准,然后领取“教育资助券”。“教育资助券”可由捐赠者直接送至捐赠对象手中,也可委托教育局代送。
七、加强领导
1.加强宣传。各中心管理校、中小学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教育资助券”发放作为一项利国利民、功德无量的事业。发放“教育资助券”既是我区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的体现,也是推进依法治教的重要举措,务必做好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把“教育资助券”的发放工作抓实抓好。
2.明确责任。为加强领导,我区决定建立开展“教育资助券”资助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就学活动领导小组,由方志方副区长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赵春斋、区教育局林崇国、区财政局章炜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助学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对这项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区教育局王学朝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中心管理校、中小学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建立经济困难家庭子女贫困助学档案,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
主题词:教育 资助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