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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龙湾区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规划体系建设,规范规划编制管理,提高规划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促进规划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据《温州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龙湾实际,现就加强龙湾区规划编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规划,是指各街道、各功能区及各职能部门编制的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发展规划。
二、根据深化规划体制改革的要求,按对象和功能可分为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一)总体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综合性、纲领性和指导性规划,其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及以上。总体规划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经济政策、年度计划的依据。
(二)区域规划是以特定经济区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经济区域的细化和落实,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区域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十年,其中近期规划为五年,重大问题和发展远景可展望到十五年至二十年。
(三)专项规划是指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并决定该领域重大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专项规划的规划期限可根据对象的特点和任务科学确定。
三、规划编制应当执行以下有关规定,以加强管理。
(一)规划立项。按照以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区级总体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由区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区级区域规划由区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由区域行政主体部门组织编制;区级专项规划一般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区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立项审查,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计划管理。各部门单位根据上级要求及规划编制需要,于每年10月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编制计划。区发改局于每年11月底之前,负责初排全区下一年度编制计划。规划编制计划上报区政府审定,由区政府办公室下达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年中增加规划编制的,按规划立项管理要求,报分管副区长、区长同意后可增列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