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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8日
龙湾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有效防范各类法律和经济风险,正确处理政府与合同相对人的法律关系,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切实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龙湾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结合龙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合同,是指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在对外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第三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签订的合同分为一般合同、重大合同和特别重大合同。一般合同是指合同总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重大合同是指合同总标的额在5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特别重大合同是指合同总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合同履行期限在5年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及其他标的额不足500万元,但涉及全局工作的各类行政、民商事合同。
第四条 以区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应事先经区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实行分类审查:一般合同由各单位自行审查;重大合同由各单位自行审查后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登记;特别重大合同签订前应事先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行政机关合同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有资产出让合同;
(二)招商引资合同;
(三)拆迁改造合同;
(四)政府投资融资合同;
(五)政府借款合同;
(六)其他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
第六条 区政府对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和合同审核监管制度。 审计、财政(国资办)、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 区政府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负责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审查工作;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同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
(五)负责合同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六)保管合同文本以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本办法整理、保管及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备案。
第八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查依程序报送的合同;
(二)根据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承办部门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四)根据情况需要,组织专家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
(五)建立行政机关合同档案,保管依程序审查、备案的合同及其相关资料。
第九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情况需要,必要时聘请有关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合同的审查以及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诉讼、仲裁。
第三章合同审核及履行
第十条 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体的,应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订立的合同,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