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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
建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8日
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
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温龙委发〔2012〕30号),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列入我区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范围内的行政村,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后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并报区政府申请启动城中村改造。
第三条 改造范围内在册常住农户,宅基地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基底具有土地相关合法审批手续的(具体合法性由区国土部门负责认定),可按宅基地基底面积一倍至三倍的标准确定应置换建筑面积。置换价格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第四条置换户为混合户口,户籍内有1人以上(含)认定为常住农业户口的,可选择第二种方式置换,即“按其合法房屋宅基地基底面积一倍至三倍的标准确定应置换建筑面积”。也可根据“在册常住农业户口按人均30-50平方米、非农业户口按人均20-30平方米”标准合计确定应置换建筑面积。
第五条选择“合法面积”和“一三落地”置换方式的,置换面积为套内面积,众用分摊面积另行计算;选择“三五底顶”和非农业户口人均面积20-30平方米置换方式的,置换面积及户均增购面积均已包括众用分摊面积,不再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