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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工业区整体搬迁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
决定
各有关单位: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工业区整体搬迁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设项目名称
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工业区整体搬迁工程
二、征收范围
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工业区整体搬迁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业用房)征收范围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划定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具体门牌号如下:
龙湾区海滨街道:海滨街214号、216号、218号、220号、222号;海宁路57号、58号;南安路1号、21号、23号、25号、25-1号、25-8号、25-9号、27号、27-1号、27-2号、27-3号、45号;临编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26号、27号。
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上述规划红线图范围内工业用房和其他用房等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补偿
按照《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工业区整体搬迁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执行。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本征收决定自2013年6月6日起实施。
附件: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工业区整体搬迁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6日
附件
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工业区整体搬迁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 施 方 案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做好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工业区整体搬迁工程建设范围内房屋(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龙湾区海滨街道(蟾钟)工业区整体搬迁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业用房)征收范围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划定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具体门牌号如下:
龙湾区海滨街道:海滨街214号、216号、218号、220号、222号;海宁路57号、58号;南安路1号、21号、23号、25号、25-1号、25-8号、25-9号、27号、27-1号、27-2号、27-3号、45号;临编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24号、25号、26号、27号。
门牌号包括弄内、分号等。
上述规划红线图范围内工业用房和其他用房等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时间
(一)征收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二)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四、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主要原则
(一)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工业用地手续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用房。
临时工业用房是指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持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业用房。
工业用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工业用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的用地面积为准。
净用地面积是指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的面积扣除分摊面积后实际的用地面积。
(三)临时工业用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给予补偿;不符合工业用房补偿条件的,一律无条件自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
(四)工业用房的征收补偿必须符合温州市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要求,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
(五)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应当根据合法用地面积结合合法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异地标准厂房调换、土地置换和功能置换(如等值置换办公用房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方式。
(六)被征收工业用房不符合安排落实置换用地工业园区的入园标准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标准厂房调换安置。被征收人经营的产业不符合温州市产业发展要求或不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又不能转产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七)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工业用房价值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设备搬迁与拆装费补偿、临时安置费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工业用房评估规定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从评估机构候选名单中通过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二)被征收工业用房、异地调换标准厂房和置换土地的市场评估价,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设备重置价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基准日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温州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估价所需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所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责任自负。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评估机构应当在分户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被征收人不提供资料、拒绝估价人员实地查勘,致使房屋评估无法进行的,评估机构可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评估。
(四)评估机构、估价师、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规定
(一)工业用房货币补偿
1.被征收工业用房的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计算。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相应地段的市场评估价,结合土地使用权类型和使用年限以及房屋建筑、装修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在其搬迁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工业用房产权调换
1.工业用房产权调换异地安置地块:温州空港新区安置点,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2.选择土地置换规定
(1)置换面积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净用地面积确定。置换净用地面积中与被征收工业用房净用地面积相等部分,按征收时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该部分净用地按规划设计要求应分摊的道路、绿化等用地面积免收地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