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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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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实施征收的决定

各有关单位: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设项目名称

  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

  二、征收范围

  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划定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具体门牌号如下:

  围垦路海滨永兴段:沙前街1-11号(单)、五溪新村临编001-026号、小塘村临编027-032号、蟾钟村临编033号。

  环镇路海滨段:菜场西路:13幢1-4号,12幢1-4号,11幢1、2、4号,10幢1-4、6、8号,9幢1、2、4、6号,8幢1、2、4号,7幢1、2、4号,6幢1号,5幢1号,4幢1号;菜场东路:9幢9号,8幢5号,7幢7号,6幢7号,5幢5号,4幢7号,3幢3、5号,2幢5号;沙村路:51、53号;海滨街:63-83号(单),70-108号(双);文化街:103-115号(单);永康路:7-19号(单);永前路:2号,11-41号(单);永前路河湾51弄17、19号;兴旺路:31弄31-51号(单),31弄38-50号(双)、47、49、52号;兴旺路(东):5幢1号,4幢1-2号,3幢1-5号,2幢1-7号,1幢2-8号;沙前街161号;机场大道375号;临编001-029号。

  上述征收红线图范围内住宅用房和其他用房等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区公用事业工程建设指挥部。

  四、房屋征收补偿

  按照《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执行。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本征收决定自2013年6月6日起实施。

    附件: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6日

  
 

  附件

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

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做好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和《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温龙委发〔201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划定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具体门牌号如下:

  围垦路海滨永兴段:沙前街1-11号(单)、五溪新村临编001-026号、小塘村临编027-032号、蟾钟村临编033号。

  环镇路海滨段:菜场西路:13幢1-4号,12幢1-4号,11幢1、2、4号,10幢1-4、6、8号,9幢1、2、4、6号,8幢1、2、4号,7幢1、2、4号,6幢1号,5幢1号,4幢1号;菜场东路:9幢9号,8幢5号,7幢7号,6幢7号,5幢5号,4幢7号,3幢3、5号,2幢5号;沙村路:51、53号;海滨街:63-83号(单),70-108号(双);文化街:103-115号(单);永康路:7-19号(单);永前路:2号,11-41号(单);永前路河湾51弄17、19号;兴旺路:31弄31-51号(单),31弄38-50号(双)、47、49、52号;兴旺路(东):5幢1号,4幢1-2号,3幢1-5号,2幢1-7号,1幢2-8号;沙前街161号;机场大道375号;临编001-029号。

  上述征收红线图范围内住宅用房和其他用房等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区公用事业工程建设指挥部。

  三、征收时间

  (一)征收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二)并列第一截止日:以征收实施单位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以征收实施单位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四)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未登记房屋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的(以下简称视为合法建筑)以测量面积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等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证件作为依据。

  (四)未登记房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城管与执法、房屋征收、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认定。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六)房屋征收补偿包括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房屋价值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包括其附属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八)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以高层建筑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

  五、房屋评估规定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从评估机构候选名单中通过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估价所需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所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责任自负。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评估机构应当在分户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被征收人不提供资料、拒绝估价人员实地查勘,致使房屋评估无法进行的,评估机构可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评估。

  (四)评估机构、估价师、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住宅征收与补偿规定

  (一)住宅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确定,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结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被征收人选择按“一三落地”安置(简称基底面积安置)或“三五底顶”安置(简称人均面积安置)的,一律不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在其搬迁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补助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补助费。在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并交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10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商品房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宅产权调换

  1.住宅产权调换安置地块(期房):新区道路网沙南安置点,沙中安置点,蟾钟安置点,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2.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的评估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3.住宅产权调换价格

  (1)安置用房建安成本价按3000元/m2计算。

  (2)安置用房政策内增购价按4800元/m2计算。

  (3)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旧房补偿与旧房装饰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三)住宅征收补偿奖励政策

  产权调换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前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奖励,由被征收人按下列方式选定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具体办法如下:

  (1)“合法面积”安置(简称相等面积安置)

  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以1∶1相等面积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与安置用房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0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不包括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

  旧房重置价标准如下:

  

结构

钢混(多层)

砖混

砖木

简易结构

价格(元/m2)

1500

1200

1000

现场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格。

  (2)“一三落地”安置(简称基底面积安置)。

  被征收人系属地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按其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的三倍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0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4800元/m2计算。

  被征收人系土地征用未安置落实到单位工作,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已“农转非”的人员,按照属地农业户执行。

  (3)“三五底顶”安置(简称人均面积安置)。

  被征收人系属地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以在册常住农业户口按人均面积30m2(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0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4800元/m2计算。

  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但人均面积最高不超过50m2,其增购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优惠32%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安置房面积中超过上述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被征收人户口簿内在册人员在本村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拆迁并安置及已交易的住宅房屋应合并计算。
  (4)被征收人系属地非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按人均面积20m2(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0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4800元/m2计算。

  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但人均面积最高不超过30m2,其增购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优惠32%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安置房面积中超过上述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被征收人户口内所有人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房屋应合并计算。

  以上第1种和第2种安置建筑面积不包括众用分摊面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上已注明众用分摊面积的除外),第3种和第4种安置建筑面积包括众用分摊面积。

  (四)在规定的签订协议截止日之后签订协议的:

  1.安置时由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的被征收人先认购定位,然后根据截止日之后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时间先后顺序予以认购。
  2.不能享受本区制定的任何优惠补助奖励政策,严格按国务院规定执行:(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方案的标准给予补偿。
  (五)征收其他规定

  1.因安置用房套型设计原因,安置用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协议安置面积10m2(含)以内的,按政策内增购价4800元/m2计算;超过10m2以上的部分,按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优惠5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2.安置房众用分摊面积结算,按其同类性质同价结算。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较大(套内建筑面积120m2以上),被征收人要求分套安置的,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套手续,且分套后每套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m2(含);安置时只能有一套房屋享受套型差(自然增购)10m2(含)以内的面积按政策内增购价4800元/m2计算;其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均按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优惠5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4.安置用房层次差、朝向差按温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先计算朝向差后再计算层次差。

  5.优先住房保障权

  (1)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温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相关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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