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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朗读

  第一条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畜牧法》以及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根据疫病轻重,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三级:

  一级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个疫点发病禽数在5000只以上;疫区涉及两个不相邻的街道及两个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总发病禽数在2万只以上的。

  牲畜口蹄疫:一个疫点发病数在1000头以上;疫区涉及两个不相邻的街道及两个以上,疫点数量多,且在一个月内总发病数量在2000头以上的。

  国家其他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一级疫情的。

  二级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一个疫点单次发病禽数在2000只以上的;一个疫点在一个月内累计发病禽数在1万只以上的;疫区涉及两个不相邻的街道及两个以上,疫点数量较多,且在一个月内总发病禽数在2000只以上的。

  牲畜口蹄疫:一个疫点发病数在500头以上;疫区涉及两个不相邻的街道及两个以上,疫点数量较多,且在一个月内总发病数量在1000头以上的。

  其他国家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列入二级疫情的。

  三级疫情: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动物疫情。

  第四条 疫情应急处理:

  三级疫情的应急处理: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本《预案》的规定扑灭疫情(详见第八条)。

  二级疫情的应急处理: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扑灭疫情外,必须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实施疫区封锁。

  一级疫情应急处理:除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外,必须将疫情迅速上报至省指挥部。

  第五条动物防疫工作是政府行为,各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指挥长由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有关防治工作的规划和规章制度,以及动物防疫的应急预案;落实防治人员与经费;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规定的疫区及时报请区政府发布封锁令,落实封锁措施;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控制和扑灭疫情。

  有关部门的职责按照龙湾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发布的《温州市龙湾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政府要做好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和处理所需疫苗、消毒药品、物资、设备、技术、处理场所等应急防疫储备。储备方案每年年初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本地动物疫情情况编制提出,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储备经费由区财政落实。具体储备工作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项经费”,所需经费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1〕60号)规定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及时到位,并随着社会经济和畜牧业的发展每年有所增长。

  “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项经费”由区财政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主要用于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扑灭。具体使用办法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区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八条疫情处理和扑灭的具体程序:

  疫情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预案所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应立即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并在24小时内上报至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疫情调查和诊断:区农林局、各街道办事处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疫源,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勘验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数量等现场情况,同时进行疫病诊断。临床症状明显的牲畜口蹄疫等动物疫病,可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二名以上兽医师根据临床症状,结合流行病学特点,作出诊断,其诊断结果即可作为扑疫的依据,临床难以诊断的,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鉴定,并作技术分析备用;其它动物疫情凭临床诊断,结合实验室检测,进行确诊。并将勘验情况和诊断结果告知畜主。

  疫点、疫区的封锁: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区农林局要及时将划定的疫点、疫区报请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落实封锁措施,并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等无害化清理及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病,并通报毗邻地区。

  发病动物同群动物的扑杀处理:区人民政府、疫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必须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灭、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畜禽及其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实施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扑杀的动物要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 16548-2006)处理或深埋销毁处理,迅速彻底地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5.封锁令的解除:疫点、疫区内的动物疫病完全扑灭后,经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发现新的病例,在严格消毒后,经区动物卫生监督人员验收合格后,由区人民政府解除封锁令。

  第九条  病畜及同群畜扑杀补助: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1〕60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发布的《浙江省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1〕159号)规定的政策实施。

  第十条本预案由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1.温州市龙湾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体系

  2.温州市龙湾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温州市龙湾区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应急防疫储备

  4.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调查和诊断报告(格式)

  5.重大动物疫情封锁令(格式)

  6.重大动物疫情封锁措施

  7.重大动物疫病动物、同群动物扑杀决定书(格式)

  8.本预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依据

  附件1

温州市龙湾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体系

  一、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指挥:伊柏峰

  副 指 挥:潘建潮(区政府办公室)

  郑小强(区农林局)

  成员: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城管与执法局、区交通局、区农林局、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食药监局、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区规划分局、区质监分局分管负责人。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林局,区农林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二、街道办事处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

  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名称统一为“街道办事处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部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指挥体系。指挥体系的组成框架如下:

  1.指挥长:由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2.副指挥长:由街道办事处的分管负责人担任;

  3.指挥部成员单位:具体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按《龙湾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的规定执行。

   

  附件2

温州市龙湾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治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实行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和畜产品安全工作。

  为确保我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现将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公布如下:

  区纪委(监察局):监督各成员部门、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履行职责;落实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查处有关单位的失职、渎职行为。

  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违反有关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规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的刑事案件工作;负责做好妨碍农业、工商、卫生、商品流通、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案件查处;协助上述职能部门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传唤询问;协助做好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强制免疫、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等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做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区交通局: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铁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以及检疫检查工作;优先安排防疫物资的调运。

  区财政局:落实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等检测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质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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