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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4年春节期间龙湾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2021-05-28 龙湾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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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科技园(蒲州街道)安监处,各街道安监中队,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178号)、《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烟花爆竹经营权拍卖规定(试行)的通知》(温安监管〔2008168号)和区安委办会议纪要(〔2013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4年春节期间龙湾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布点

根据区安委办会议纪要(〔20132号)精神,2014年春节期间全区共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35个(具体零售网点布设、经营面积、限存放量见附件1),经营期为20天(2014126201421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市场化运作,委托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龙湾分中心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分区域进行经营权公开拍卖,拍卖具体事宜将以公告形式发布。

二、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龙湾区辖区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为年龄18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五)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4装的干粉灭火器2只、100L以上盛水水桶1只),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六)零售场所内部及周边15范围不得有明火设施。

(七)发证机关要求的与许可相关的其它条件。

三、烟花爆竹季节性经营许可申报材料

(一)报名参加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权竞买应当提交的材料:

1.产权交易报名表一式二份(附件2)。

2.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3.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二)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附件3)。

2.拍卖成交确认书。

3.拍卖成交款缴纳凭证。

4.风险抵押金缴纳凭证。

5.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负责人需与竞买报名负责人一致)。

6.安全生产责任书。

7.临时占道许可证。

8.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申报人对所提交申请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办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的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按拍卖公告要求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权竞买报名材料,按公告规定时限到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龙湾分中心报名参加拍卖(拍卖底价见附件1)。

(二)由区安监局组织取得经营权的零售单位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三)通过培训考核的零售单位将拍卖成交款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入指定财政账户(风险抵押金具体金额见附件1)。

(四)凭拍卖成交确认书到区行政审批中心区城管与执法局窗口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

(五)提交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所需材料,向区安监局申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区安监局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决定核发许可证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到区行政审批中心安监局窗口领取许可证;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区安监局及时函告有关部门返还原已交纳的款项。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竞买。竞买人报名时应确定意向购买经营点的所属街道,一经确定,不能跨街道竞买,但可以参加该街道所有网点的竞买,同时一个工商登记单位只能买受一个销售点的经营权。

(二)关于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点帐蓬搭建。帐蓬由经营单位自行搭建,搭建后的实际面积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材质为钢架外罩红色防雨蓬布。

(三)关于拍卖中标弃权者。拍卖中标后,无故弃标者三年内禁止参加龙湾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权拍卖。

(四)关于风险抵押金。经营有效期内单位应保证风险抵押金额度,经营期满的单位申请退还风险抵押金的,按《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烟花爆竹经营权拍卖所得资金,由区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全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经费支出。拍卖成交后,经营单位由于未能通过安全培训考核等自身原因不能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拍卖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从温州地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严禁从其他地区批发企业进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统一配送,直接供应配送至销售地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再经营的,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配送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负责收回。

2.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和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A级烟花爆竹产品。

3.必须在核准的地点经营,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严禁买卖、出租、转让有关证照。

4.严禁从事批发活动。

5.严禁超期经营。

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炸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并遵照以下原则:

⑴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10以上-20以下m2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50箱。

⑵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20以上-40以下m2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100箱。

⑶烟花爆竹专用经营场所面积40以上-50m2以下的,限制存放量不超过200箱。

⑷经营面积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7.销售场所现场临时存放的烟花爆竹不得就地堆放,至少要保持在30cm高的垛架上,铺以防潮质料。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烟花爆竹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整改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单位或个人在申办有关许可证照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1.2014年龙湾区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网点布设、经营面积、限存放量、拍卖底价及风险抵押金标准

2.产权交易报名表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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