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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湾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龙湾区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资格考核管理办法及龙湾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龙政办发 〔2013〕 23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龙湾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龙湾区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资格考核管理办法》及《龙湾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
附件1
龙湾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一次性资助申请表
机构名称 | 法人代表 | ||
注册证号 | 税务证号 | ||
登记成立 时间 | 电子邮件 | ||
银行账户 |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 ||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
办公地址 | |||
机构人力资源概况 | |||
从业人数: 人,专业社工人数: 人,其他专业人员人数:。 备注: | |||
资助申请 | |||
机构及 服务情 况简要 说明 | (可另附页) | ||
机构声明 | 本机构保证全部申报数据真实有效,并承诺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龙湾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等规定,如提供不实数据或违反相关规定,愿意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机构盖章) 年月日 | ||
审批 | |||
业务指导单位意见 | (主要审核该机构过往是否有违纪、违法记录,是否按时参加年检,是否曾经受过各种处罚;无业务指导单位的机构不需填此栏) (单位盖章) 年月 日 | ||
区民政局社工综合科意见 | 年 月日 | ||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日 |
附件2
龙湾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项目补助申请表
机构名称 | 法人代表 | ||||||
注册证号 | 税务证号 | ||||||
登记成立 时间 | 电子邮件 | ||||||
银行账户 |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办公地址 | |||||||
机构人力资源概况 | |||||||
从业人数:人,专业社工人数:人,其他专业人员人数:。 备注: | |||||||
申报以奖代补项目情况 | |||||||
项目名称 | 服务对象 | ||||||
项目社工人数 | 项目经费支出(万元) | ||||||
项目概况(项目内容、效果)(500字以内) | |||||||
项目特色(实验性、培育性、示范性、骨干性)(500字以内) | |||||||
奖励申请 | |||||||
机构声明 | 本机构保证全部申报数据真实有效,并承诺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龙湾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等规定,所申报的以奖代补项目未使用财政资金,如提供不实数据或违反相关规定,愿意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机构盖章) 年月日 | ||||||
审批 | |||||||
业务指导单位意见 | (主要审核该机构过往是否有违纪、违法记录,是否按时参加年检,是否曾经受过各种处罚;无业务指导单位的机构不需填此栏) (单位盖章) 年 月日 | ||||||
区民政局社工作综合科意见 | 年月日 | ||||||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龙湾区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资格考核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区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保障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培养造就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队伍,为社会服务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18个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和《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温龙委办发〔2012〕111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社会工作者(简称社工),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及通过温州市级社会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国家和温州级的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所在单位可根据单位岗位需要,聘任取得社会工作者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以聘任社会工作师职务,享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以聘任助理社会工作师职务,享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对取得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以聘任社会工作员职务,享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第四条本着科学、公正、专业化、社会化的原则进行考核。
第五条考核内容
(一)社会工作员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工作职业守则;
2.在社会服务工作中,应当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平等的沟通关系,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倾听服务对象诉求、尊重服务对象选择、保守服务对象隐私。
(二)助理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1.熟悉与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掌握基本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
2.能够与各类服务对象建立专业服务关系,对服务对象的问题做出预估,制定服务计划和服务协议,独立接案、结案并提供跟进服务;
3.能够根据服务计划,运用专业方法和技术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
(三)社会工作师应具备以下职业能力:
1.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较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2.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并对所提供的专业服务质量与效果进行评估;
3.能够指导助理社会工作师开展专业工作,帮助其提高专业工作水平和能力;
4.能够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整合、运用相关社会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第六条各社工服务机构就社工的专业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包括专业工作质量评估、服务成果满意度评估、服务成果评估、专业工作量及自身建设等内容。
1.专业工作质量。专业工作质量的考核,包括社工基本服务、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的专业工作质量。
2.服务成果满意度。服务成果满意度的考核,包括服务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区、街道以及公共事务相关职能部门和组织对社工所提供服务的满意度、认可度及评价等。
3.服务成果。专业服务成果的考核,包括社工提供劳动技能培训、成功推荐就业、帮助复学、解决低保等。
4.专业工作量。专业工作量包括服务对象建档率、服务对象见面率、一般服务对象周平均接触人次、一般服务对象周平均服务时间、个案周平均服务人次、个案周平均服务时间、个案工作表格填写、小组工作开展个数、社区工作开展个数、发展志愿者人数、志愿者提供的服务时间等情况。
5.自身建设。对社工自身建设成效方面的考核包括对社工的计划总结、学习培训、撰写社工专业个案分析以及宣传社会工作理念的考核。
计划总结。社工必须有工作计划、总结。
学习培训。社工必须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专业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市、区民政局(社工办)、社会工作者协会等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
撰写社工专业个案分析。社工应积极撰写社工专业个案分析,加强理论的研究和工作方法的研究。
宣传社会工作理念。社工在“社工节”和平时工作中要积极宣传社会工作“助人自助”理念。
第七条在职社会工作者每年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的继续教育培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工作能力。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况作为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年度复核登记和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